1)不可抗辯條款
人壽
保險合同成立二年后,
保險公司不得以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為理由解除
合同。
這是一條有利于保戶的規定。如果
保險公司發現投保人沒有如實告知重要事實,只能在二年內以此為由拒絕給付
保險金或解除
合同,超過兩年的可抗辯期,這個權力即告喪失。
2)自殺條款
如果被
保險人在
合同生效或復效二年以內自殺,
保險公司不給付
保險金。如果自殺發生在
合同生效或復效二年之后,
保險公司可以給付
保險金。
3)寬限期條款
對于分期交費的保單,如果投保人因疏忽或者其他原因沒能按期交費,
保險公司給出一定的寬限期(一般為60天,具體時間請見條款規定),在這段時間內保單仍然有效,如果發生
保險事故,
保險公司仍予負責。如超過寬限期還沒交納保費,則保單有可能失效。
4)復效條款
因投保人不按期交納保費致使保單失效后,二年之后,投保人可向
保險公司申請復效,經過
保險公司審查同意后,投保人補交失效期間的
保險費及利息,保單可恢復效力。
5)不喪失價值條款
投保人在交足二年以上
保險費后,保單會積存一定的責任準備金。這種準備金不因保單效力的變化而喪失其現金價值。投保人若要退保,這部分現金價值應由
保險公司退還給投保人。
6)誤報年齡條款
投保人申報的被
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
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
保險公司可以解除
合同,但是自
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投保人申報的被
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
保險費少于應付
保險費的,
保險公司有權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補交
保險費,或者在給付
保險金時,按照實付
保險費與應付
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報的被
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
保險費多于應付
保險費的,
保險公司將多收的
保險費還投保人。
7)受益人條款
受益人由被
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
保險人同意。受益人可以為一人或數人。
受益人為數人的,可以指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
保險人死亡,或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放棄受益權,在沒有其他受益人的情況下,被
保險人死亡后的
保險金視為被
保險人的
遺產,由其繼承人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