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雙方協議變更
撫養權需要什么手續?
雙方協議變更
撫養權需要的手續就是
撫養權變更協議書,甚至有些夫妻之間根本連書面的
撫養權變更協議書都不簽訂,但實際上有
撫養權變更協議書將更有法律保障一些。
父母雙方
離婚后,如果想變更孩子的
撫養權,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根據父母雙方或子女的實際情況的變化,依法予以變更。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法院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為基本原則。
司法實踐中,
撫養權一旦確實后,想要變更
離婚孩子
撫養權是有一定難度的,除非出現了法定情形。相關司法解釋對于變更孩子
撫養權的法定情形作了如下規定: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一方患病或者傷殘,必然影響到對孩子的教育和照料,從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這是變變更
撫養權的法律規定中一個很現實的問題,一方無力撫養孩子,那么只能通過變更孩子的
撫養權為孩子提供更好的成長環境。
(二)與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行為的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的。
關心孩子成長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變更
離婚孩子
撫養權,但是,在這個變更
撫養權的法律規定下變更孩子
撫養權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財產。
(三)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的。
此種變更
撫養權的法律規定下,父母
離婚時,對于十周歲以上的子女的
撫養權歸屬,應當聽取孩子的意見。而在
離婚時不滿十周歲,過了幾年,超過十周歲后,如果孩子明確表示愿意跟隨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請變更
離婚孩子
撫養權。
(四)有其它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這是個兜底條款,變更
撫養權的法律規定有時候并不能全部囊括,因為社會現實是復雜的也是在不斷發展的,對于那些制定司法解釋時考慮不到的問題,司法解釋賦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在法院審理中法官可以根據自己對客觀情況的主觀認識來判斷是否應該變
離婚孩子
撫養權。
二、如何變更孩子的
撫養權?
(一)變更孩子的
撫養權有兩種形式,但是,無論采取那種方式變更孩子的
撫養權都需要法院的認可。
1、雙方協議變更。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則應予準予,就是說父母之間可以私下協商變更子女
撫養權,然后請求法院予以變更;
2、一方以
起訴方式要求變更。如果協商不成,可以由一方
起訴要求變更。
無論采取那種方式變更孩子的
撫養權都需要法院的認可。
(二)變更孩子
撫養權的訴訟和審理。
離異后,協議變更
撫養權是最好解決的,其實也并不是所有的情況下都必須要寫
撫養權變更協議的,口頭協商對孩子的
撫養權進行變更,不寫協議也可以,只不過簽了協議以后是為了防止其中有一方無故反悔而已。如果
撫養權發生了變更,支付撫養費的主體也會有所變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