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廣州醉駕去哪里辦理罰款手續?
廣州醉駕被查處后辦理罰款手續的,應該先到交警隊開罰單再去銀行交罰款最后回交警隊接受處理。而罰款盡快去處理,駕照被暫扣無故在15個工作日內不處理的,可以吊銷駕照。超過15天以后開始計算千分之三每天的滯納金,直到滯納金達到本金。
相關知識:
一、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標準:血液酒精含量高于80ml;
二、原來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暫扣3到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行政
拘留15日;
三、現在對于“醉酒駕車的”的,不再處以
行政處罰,而是按“危險駕駛罪”定罪
量刑,依據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處以拘役、并處罰金,即“醉駕入刑”。
四、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
1、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
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2、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3、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
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4、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5、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
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五、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綜上所述,廣州的市民在醉駕之后只要情節比較輕微的一般都是在駕駛證進行處罰之外就是罰款,駕駛證在交警查處之后馬上就會進行相應地扣分記錄,而相關罰款就需要違法司機根據交警開具的相關文件上所指定的銀行進行繳納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