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離婚時年北京回遷房怎么分割?
由于
拆遷安置房取得方式的多樣化,房屋權屬狀態也是多樣化,具體需要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a、以產權置換的方式取得的種類:(2001年11月1日以后居多)
1、被
拆遷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權是夫妻一方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的,此種
拆遷安置房應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而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2、被
拆遷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權是在結婚登記之后取得的,被
拆遷房和安置房的差價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結清的,此種
拆遷安置房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3、被
拆遷房是夫妻一方父母的私有住房,婚后該房
拆遷,安置
房產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被
拆遷房與安置
房產權調換之間的差價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結清的,
拆遷安置房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原被
拆遷私有住房的評估價值可參考《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規定,推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離婚時可直接將產權房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處理。
4、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該房
拆遷,安置
房產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應當依法分割。
5、被
拆遷房是夫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該房
拆遷,安置
房產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差價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結清的,
拆遷安置房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拆遷時承租人購買的原公有住房的評估價值可參考《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規定,推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離婚時可直接將產權房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處理。
二、以房屋補償的方式取得的
1、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在
拆遷其父母原承租的房屋時與其他家庭成員以房屋補償方式共同安置的
拆遷房。夫妻一方承租人身份是因為其單位能夠支付該
拆遷安置房供暖費等原因,父母才將承租人寫成了該子女的名字,婚后按房改房政策用父母的工齡、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為產權房的,產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家庭共有財產
此種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只是在財產分割時,應酌情考慮該
房產來源、共同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員享有的居住權利及享用父母工齡內涵的福利性、優惠性價值等等因素。
2、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因該房屋
拆遷而取得安置房屋承租權的,
離婚時雙方均可承租,承租方對另一方可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
在當代社會,回遷房這種房屋是在社會當中經常可以看到,因為畢竟在我們國家最近幾年來
拆遷,這種行為時常會發生,同樣的,在
離婚的時候,對于回遷房的分割問題,一直以來都是非常引人注目的,這是需要根據回遷房的具體權屬狀態來進行不同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