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條的訴訟時效過了應該怎么補救?
借條的訴訟時效過了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補救:
1、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盡量考慮通過友好協商,促進當事人雙方就原借條、欠條達成的還款協議。如果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還款協議,該還款協議屬于新的債權、債務關系,該還款協議應受法律保護。
2、如果超過訴訟時效,當事人雙方無法協商的,債權人一方可以考慮向對方發出催收到期款項通知單。如果債務人在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
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
借條的有效期是指欠條的訴訟時效,借條的訴訟時效不影響借條本身的效力。只要是合法簽訂的真實有效的借條無論多久,欠條本身都是有效的。時間只是確保是否超過了訴訟時效,是否會得到法律的保護問題。
關于欠條的訴訟時效,與
民間借貸的訴訟時效一樣要看是否約定了還款時間,如果寫明了還款日期,那么訴訟時效就從還款日期的次日起計算兩年。如果沒有約定歸還時間,則最長訴訟時效為20年。
借條的時效已過,怎么把錢要回來呢?
1、爭取債務人自愿還款。
按照民法理論,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消滅的僅僅是債權的強制
執行力,并沒有喪失受領力和保持力。超過訴訟時效后如果債務人自愿履行債務,債權人便可接受債務人的清償而使債權得到滿足;債務人在清償債務后,不得以債權已過訴訟時效為由,要求債權人返還財產。但是,當債務人償還部分債務后又停止履行債務,債權人能否要求債務人履行未完成的部分債務?筆者認為,應將債務人的履行視為訴訟時效重新計算的事由,債務人履行部分債務意味著債務人對此筆債務的認可,債權人有權請求法院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而不論債務人是否意識到債權是否已過訴訟時效。
2、爭取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還款協議。
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復(1997)4號文中指出,對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就原債務達成還款協議的,應當依法予以保護。但是這條解釋沒有說明債權重新獲得保護的理由。筆者認為,雙方當事人在超過訴訟時效后達成還款協議的,視為對此筆債務的重新確認,債務人的還款意思表示可以導致訴訟時效的重新計算。
3、債務人簽收催收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釋(1997)7號文中指出,根據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九十條的規定的精神,對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
債權債務關系應受到法律保護。該條解釋有利于保護債權人利益,且該規定中的債務人應當包括債務人本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等。
超過訴訟時效喪失的是實體勝訴權,程序上還是可以
起訴的。法院受理,但是對方可以以超過訴訟時效為抗辯理由,法院會判原告敗訴。
但是對方如果不提出超過訴訟時效這個抗辯理由的話,法院也不會主動審查。
綜上所述,將自己的錢財借給他人后也是為了保證對方會如實歸還而簽訂了相關的借條以便日后作為索要的依據,但是在簽訂借條并發生效力之后產生償還債務的矛盾想要用訴訟的方式解決的,就必須注意到時效的問題,而超過時效的借條對方只要進行主張就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