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決定監外
執行的條件是什么
1.罪犯有嚴重疾病需保外就醫。對于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于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發現被保外就醫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或者嚴重違反有關保外就醫規定的,應當及時收監
執行。
2.罪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哺乳期限按嬰兒出生后1年計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
執行不致危害社會。
監外
執行申請程序
對具備暫予監外
執行條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決時,可直接決定。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
執行的,應當制作《暫予監外
執行決定書》,載明罪犯基本情況、判決確定的罪名和刑罰、決定暫予監外
執行的原因、依據等內容,并抄送人民檢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機關。在判決、裁定
執行過程中,對具備監外
執行條件的罪犯,由監獄提出書面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準。在
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暫予監外
執行的,應由
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書面意見,報主管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查決定。批準暫予監外
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批準的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對于暫予監外
執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機關
執行,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
執行機關應當對暫予監外
執行的罪犯嚴格管理監督。對于服刑中決定暫予監外
執行的罪犯,原
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服刑改造的情況通報負責監外
執行的公安機關,以便有針對性地對罪犯進行管理監督:負責
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告知罪犯,在暫予監外
執行期間必須接受監督改造并遵守有關的規定。
法院不可能也不會判處監外
執行的。監外
執行是監獄等機構的職權。此外,法院可以根據本案案情,向監獄等服刑單位提司法建議。所以法院不可以直接判處監外
執行。
監外
執行符合有著國家法律的明確規定,只要自己符合有關的規定,就可以進行監外
執行,但是在實際的問題解決上,如果自己不能很好的處理,就會使得自己的權益問題出現差錯,因此即使有關的部門已經做出監外
執行的手續,自己還是要有所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