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我國緩刑是否
取保候審
緩刑是刑法規定的刑罰適用制度,
取保候審屬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刑事強制措施。所以緩刑不能
取保候審。
緩刑稱暫緩
量刑,也稱為緩
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
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并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二、
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責令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強制措施。關于
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
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
拘留、
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它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
逮捕或
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
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
執行。客觀地說,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后,最應當考慮和最值得花費時間和精力的行為即為代為
取保候審。
緩刑與
取保候審之間的區別在于,一個是判決前,一個是判決后,在法律上都是不會限制犯罪人員人身自由的。因此熟悉掌握相關的法律知識,在遇到此類問題的時候,就會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出現,才能更好的保障自身的利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