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勞動
合同未發通知需要支付賠償金嗎?
公司未提前通知解除勞動
合同, 如果符合勞動
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用人單位解除
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除此之外用人單位解除
合同都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二,法律依據相關規定
《勞動
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
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
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
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
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者相對于用人單位來說屬于弱勢群體,因此國家制定相應的法律,用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在受到不公平對待時可以有法可依。在用人單位因為各種原因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過程中,勞動者可以獲得一定的經濟賠償,具體的賠償項目和金額可咨詢專業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