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惡意搶注
商標限制措施有哪些?
1、在被搶注
商標初審公告時向
商標局提出異議
根據《
商標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對初步審定公告的
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向
商標局提出異議,請求
商標局不予核準注冊。”
2、在取得
商標注冊證后向
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
商標無效
根據《
商標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已經注冊的
商標,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
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
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
商標無效。對惡意注冊的,馳名
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3、在異議、無效宣告均無果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在異議、無效宣告均無果的情況下,根據《
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對
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
起訴。”所以,被侵權企業可以通過行政訴訟的途徑來維護自身權益。
4、申請撤銷搶注
商標
《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注冊
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
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
商標。”
若被惡意搶注的
商標,連續三年未使用,可以通過撤銷三年不使用
商標及同時申請
商標注冊的途徑取得該
商標權利。
5、通過談判協商受讓該
商標
糾紛雙方當事人也可以通過談判協商解決
商標權益問題,在這種情形下,被惡意搶注的
商標權利人通常要花費幾萬、幾百萬甚至千萬的代價購買(受讓)該
商標。
二、什么行為是惡意注冊
商標?
根據《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申請
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
商標。因此,“惡意搶注
商標”就是將他人已經使用,并在消費者中已產生一定影響但未申請注冊的
商標搶先以自己的名義申請注冊。這種行為違反了民法通則關于誠實信用的原則,是一種惡意行為,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對這種行為理應制止。
綜上所述,
商標對于知名企業來說是巨大的無形資產,現實生活中不少小企業會效仿知名企業
商標,甚至是惡意搶注,企業限制這種情況發生,就要采取多種措施,在
商標評議階段,向
商標局提出異議,要求撤銷。經過協商調解無效的,還可以走行政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