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險事故發生時,被
保險人應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并立即通知
保險公司,同時向公安、消防等有關部門報案。 2.索賠時,要向
保險公司提供
保險單、損失清單、發票、費用單據和有關部門證明,如消防火災證明、公安部門的盜竊證明、氣象證明等,各項單證、證明要真實、可靠。 3.
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如果應該由第三者賠償的,被
保險人可以向
保險公司或第三者索賠,如果向
保險公司索賠,被
保險人自收到賠款之日起,向
保險公司轉移向第三者代位索賠的權利,并積極協助,提供必要的文件及有關情況。 4.
保險人如將家庭財產同時向幾家
保險公司投保,出險后要同時向幾家
保險公司報案,各
保險公司將根據各自的
保險金額所占比例計算賠償,各家賠償公司賠款合計不會超過被
保險人的實際損失。 5.家庭財產中,如果房屋及室內裝璜未足額投保,
保險公司要按比例賠償,室內財產分項承保,按實際損失賠付,但以不超過分項
保險金額為限。 6.被
保險人的索賠期限:為自其知道
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年。 7.發生盜搶事故后,經公安部門確認,且三個月內未破案,
保險公司負責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