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
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
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
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員工違反紀律被開除還能得到賠償嗎
用人單位開除、解雇勞動者,是否應該支付補償或賠償,分以下3種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
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于《勞動
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
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
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其中符合《勞動
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
合同法》第40條,并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 1;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
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并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
綜合上面所說的,代通金一般是針對用人單位因違反了勞動
合同給予勞動者的賠償,如果是員工違反條約的話,用人單位只能從員工的工資里面按比例賠償,但是不能超過20%,因此,對于勞動者來說就要清楚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者要求代通知金嗎?這樣才不會讓自己受到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