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工傷認定書的流程是什么?
在發生工傷認定書原件遺失的情形下,可以到工傷認定辦公室查詢認定書資料。按我國法律規定:工傷認定結束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將工傷認定的有關資料至少保存20年。因此,即使認定書原件遺失也不要太急。 只要帶身份證和病歷到勞動保障相關部門(應該是工傷
保險科等),調取原件,復印一份,然后讓該部門在復印件上蓋個章,則和原件一樣有效。
二、工傷認定書的內容
1、用人單位全稱;
2、職工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號碼;
3、受傷部位、事故時間和診治時問或職業病名稱、傷害經過和核實情況、
醫療救治的基本情況和診斷結論;
4、認定為工傷、視同工傷或認定為不屬于工傷、不視同工傷的依據;
5、認定結論;
6、不服認定決定申請行政復議的部門和期限;
7、作出認定決定的時間。
工傷認定決定應加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專用印章。
三、工傷認定書的效力
首先,從證據法角度看,認定工傷決定書在民事訴訟中也是一種證據,法官應當結合其他證據進行審查判斷,并享有是否采信的裁量權。工傷
保險法律屬社會法的范疇,但對未參加工傷
保險的勞動者,工傷
保險待遇仍然需要通過民事訴訟進行救濟。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第九條并未把認定工傷決定書納入具有預決效力的證據范疇,但我們認為,認定工傷決定書是一種依嚴格法定程序作出的公文書,在民事訴訟中,具有很強的證明力,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也具有預決力,當事人一般不得再行爭辯,但并非絕對不能推翻。
其次,從救濟途徑看,對未生效的認定工傷決定書,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若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認定工傷決定書生效后,即使有錯,《工傷
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均未賦予救濟途徑,當事人只能在民事訴訟中請求人民法院不予采信,對這最后的、唯一的救濟途徑,不應徹底封閉。在民事訴訟中,雖然不能宣告認定工傷決定書無效,但可以決定不予采信。
在勞動法中明確規定了,在雙方確定了勞動關系后,用人單位是要為勞動者繳納社會
保險的,同時受傷者可以憑借
工傷鑒定結果去申請
工傷賠償的,如果用人單位拒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
保險,勞動者也是可以通過
勞動仲裁來維權,必要時可以通過訴訟等方式索要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