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庭外和解與庭外調解是什么意思?庭外和解:在判決前雙方隨時可以和解,和解后一般都要撤訴,也可以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法庭調解:是在法庭的主持下根據案件審理的實際情況,對于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庭外和解與法庭調解相比較,有以下幾點區別:1.性質不同。前者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性質,后者則是當事人在訴訟中對自己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2.參加的主體不同。前者有人民法院和雙方當事人共同參加,后者只有雙方當事人自己參加。3.效力不同。根據法庭調解達成協議制作的調解書生效后,訴訟歸于終結,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
執行力;當事人在訴訟中和解的,則應由原告申請撤訴,經法院裁定準許后結束訴訟,和解協議不具有
執行力。應當注意的是,庭外和解與法庭調解二者并不是完全沒有關系。根據《民事調解規定》,二者的聯系表現為以下兩點:第一,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確認和解協議制作調解書。第二,當事人在和解過程中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對和解活動進行協調,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審判輔助人員或者邀請、委托有關單位和個人從事協調活動。二、什么是民事訴訟民事訴訟是訴訟的基本類型之一。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審理解決民事案件的活動以及由這種活動所產生的訴訟關系的總和,特點:(1)民事訴訟既包括法院依法進行的審判活動,也包括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在這些活動中法院和各訴訟參與人之間發生訴訟法律關系;(2)法院的審判活動對民事訴訟的開始、發展和終結具有決定性作用,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活動則對民事訴訟的開始、發展和終結具有很大影響;(3)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圍繞解決民事糾紛這一基本任務,由若干各有其中心任務的階段組成,同時各個階段相互銜接,依次連續進行。對民事訴訟的涵義,國外訴訟理論有不同學說。大陸法系國家一般認為,民事訴訟是法院根據當事人請求保護其私法上的權益的程序。英美法系國家對該問題不甚重視,較少明確解釋。綜合上面怕說的,任何一起案件在開庭之前都是需要雙方進行調解的,或者要求雙方庭外和解,如果確實協商不好的情況下,就可以直接開庭,用法律的手段來進行處理這起案件,所以,作為當事人能和解就盡量和解,不能和解的就直接訴訟,不同的情況自己就可以用不同的方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