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被別人搶注該怎么辦
1、當被搶注
商標進入初步審定公告,提出異議。
法律依據:
《
商標法》第三十條 對初步審定的
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注冊,發給
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
《
商標法》第三十一條 申請
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
商標。
2、當被強注的
商標核準注冊時,可以向
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爭議,撤銷被強注的
商標。
法律依據:
《
商標法》第四十一條 已經注冊的
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
商標局撤銷該注冊
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
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
商標。
已經注冊的
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自
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
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
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
商標。對惡意注冊的,馳名
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除前兩款規定的情形外,對已經注冊的
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該
商標經核準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向
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裁定申請后,應當通知有關當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辯。
商標補救辦法:
1、如果被搶注
商標已核準注冊,可以在該
商標注冊后五年時間內向
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申請;如果被搶注
商標屬于馳名
商標,提出撤銷申請的時間沒有限制。
2、如果被搶注
商標在注冊后長期沒有進行使用,可以”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為由向
商標局提出撤銷申請。
在遇到
商標被別人搶注的情形,應該在
商標初步審核的3個月內向法院提出訴訟的申請,并且向
專利局提出異議。在向法院提交的證據中,最好能夠有惡意搶注的證據,而且惡意搶注的證據一般都很好搜集,法院在審判的時候也會圍繞這一問題進行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