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司法解釋我們都知道,自然災害屬于不可抗力因素。對于不可抗力,法律有更進一步的規定,有著更豐富的內涵。在介紹完不可抗力的法律規定后,將從最常見的
合同里的不可抗力的司法解釋來解釋不可抗力的認定。
一、不可抗力的法律規定
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百八十條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理論上通常認為不可抗力包括:
(1)重大的自然災害。如重大的地震、海嘯、臺風、海浪、洪水、蝗災、風暴、冰雹、沙塵暴、火山爆發、山體滑坡、雪崩、泥石流等。剛剛發生在我國四川汶川的大地震,就屬于這種類型。
(2)重大的社會非正常事件。這類事件往往指社會異常的、突發的事件,既非自然災害,也不屬于政府行為,如戰爭、武裝沖突、罷工、騷亂、暴動等。這些事件雖然是人為的,但對局外的民事關系的當事人而言,這些事件則是既不能預見也不能避免與克服的,因此屬于不可抗力。
(3)有些情況下,政府行為對民事當事人民事活動的影響,類似于不可抗力,應當比照不可抗力處理。
二、不可抗力的司法解釋
我國《民法典》第180條解釋,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某一情況是否屬不可抗力,應從以下幾個方面綜合加以認定:
1、不可預見性。
法律要求構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須是有關當事人在訂立
合同時,對這個事件是否會發生是不可能預見到的。在正常情況下,對于一般
合同當事人來說,判斷其能否預見到某一事件的發生有兩個不同的標準:一是客觀標準,就是在某種具體情況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夠預見到的,
合同當事人就應預見到;如果對該種事件的預見需要有一定專門知識,那么只要具有這種專業知識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預見到的,則該
合同的當事人就應該預見到。另一個標準是主觀標準,就是在某種具體情況下,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條件如年齡、智力發育狀況、知識水平,教育和技術能力等來判斷
合同的當事人是否應該預見到。這兩種標準,可以單獨運用,但在多種情況下應結合使用。
2、不可避免性。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對可能出現的意外情況盡管采取了及時合理的措施,但客觀上并不能阻止這一意外情況的發生,這就是不可避免性。如果一個事件的發生完全可以通過當事人及時合理的作為而避免,則該事件就不能認為是不可抗力。
3、不可克服性。
不可克服性是指
合同的當事人對于意外發生的某一個事件所造成的損失不能克服。如果某一事件造成的后果可以通過當事人的努力而得到克服,那么這個事件就不是不可抗力事件。
4、履行期間性。
對某一個具體
合同而言,構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須是在
合同簽訂之后、終止以前,即
合同的履行期間內發生的。如果一項事件發生在
合同訂立之前或履行之后,或在一方履行遲延而又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時,則不能構成這個
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
構成一項
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必須同時具備上述四個要件,缺一不可。
綜上,民法中的不可抗力除了自然災害還有重大的社會非正常事件。在《
合同法》以及
合同里不可抗力的司法解釋中,我們可以了解到不可抗力必須滿足四個要件:不可預見性、不可避免性、不可克服性以及履行期間性。當然,除了民法里的不可抗力,國際法中也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