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
票據法》(以下簡稱《
票據法》)規定的
票據,是指出票人依法簽發的,約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并可轉讓的有價
證券,包括匯票、本票和支票。
票據具有匯兌、交換、結算、支付、融資等功能,且采用
票據支付和結算,既方便靈活,又安全經濟。因此,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
票據在貨幣支付中的比例越來越大,并成為銀行結算的主要方式。 一、
票據權利和權利的取得
票據權利是持票人憑
票據對
票據債務人享有的請求支付
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付款請求權,是持票人對
票據債務人享有的,依
票據請求支付
票據所載金額的權利,是第一次請求權。追索權,是在付款請求權得不到滿足時,向付款人以外的
票據債務人要求清償
票據金額及有關費用的權利,是第二次請求權。
票據權利的取得,也稱
票據權利的發生。
票據的取得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具體的取得方式包括出票取得、轉讓取得、通過稅收、繼承、贈與、企業合并等取得。出票人將依法作成的
票據交付持票人,持票人即最初地取得了
票據權利,稱為出票取得,屬于
票據權利的原始取得。
票據的受讓人從
票據的權利人手中以法定的方式取得
票據,包括通過背書、無記名
票據的交付等轉讓方式,通過稅收、繼承、贈與、企業合并等其他合法方式取得
票據,均屬于繼受取得。 二、
票據權利的行使及權利的時效
票據權利的行使,是指
票據權利人向
票據債務人提示
票據,請求實現
票據權利的行為,包括請求承兌、提示付款、行使追索權等。 承兌是指
票據付款人承諾在
票據到期日支付
票據金額的
票據行為。
票據上的付款人一經承兌,即成為
票據的主債務人,必須承擔無條件的絕對的付款責任。商業匯票的承兌有以下規定: 持票人可向
票據債務人提示付款,請求付款有以下規定: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承兌人的
票據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而解除。本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持票人未在規定期限提示見票的,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背書人、保證人等前手的追索權。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持票人不喪失對出票人的
票據權利。 追索權是第二次請求權,當付款人拒絕付款,或拒絕承兌,或其他法定原因,預計不能實現付款請求權的,可以行使追索權。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應提供被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并在取得有關證明后3日內發出追索通知書,未在法定期限發出追索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所賠償的金額以
票據金額為限。 三、
票據權利的限制和瑕疵 根椐誠實信用和公平原則,
票據關系與
票據原因關系在某些情況下又應該有所牽連。即
票據權利的限制。 我國《
票據法》規定,
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給付
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無對價或無相當對價取得
票據的,如果屬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
票據權利,但
票據持有人必須承受其前手的權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權利因違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響或喪失,該持有人的權利也因此而受影響或喪失。因稅收、繼承、贈與依法無償取得
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
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因欺詐、偷盜、脅迫、惡意或者重大過失而取得
票據的,不得享有
票據權利。 當
票據存在偽造或變造的情形時,
票據的權利應視不同的情況而定,稱為
票據瑕疵。
票據的偽造,即無權限人假冒或虛構他人名義為
票據行為并在
票據上簽章,是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
票據行為效力。由于其自始無效,被偽造人不承擔任何
票據責任,持票人即使善意取得,對被偽造人也不能行使
票據權利。偽造人由于
票據上沒有以其名義所作的簽章,因此,也不承擔
票據責任。偽造人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應承擔刑事責任。但,偽造的簽章不影響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
票據債權人依法提示承兌、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權時,在
票據上真正簽章人不能以
票據偽造為由進行抗辯。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付款時,只要按法律規定對
票據簽章和各記載事項進行了通常審查,即使未能辨認出偽造的簽章,付款行為仍然有效。 四、
票據的抗辯 在
票據關系中,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是持票人的權利。而
票據抗辯,則是
票據債務人的權利。所謂“抗辯權”,是指
票據債務人依據一定的合法理由而對抗
票據持有人,拒絕履行
票據義務的權利。
票據抗辯,分為“對物抗辯”和“對人抗辯”兩種。 對物的抗辯,又稱為絕對的抗辯或客觀的抗辯,是指基于
票據本身存在的事由而發生的抗辯,該抗辯不因持票人的變更而受到影響,可以對“任何”持票人提出。 對人抗辯,又稱“相對抗辯”,是指
票據債務人只能對特定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票據法》規定,“
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
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總之,
票據是獨立的有價
證券,除具有有價
證券的一般特征外,有其特有的特點,準確把握好法度,正確行使
票據權利,就能減少
票據糾紛,充分發揮
票據的功能,提高流通效率,促進生產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