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師是聘用
合同還是勞動
合同?
在編教師是屬于勞動
合同。簽訂聘用
合同的不是在編崗位,屬于臨時外聘崗位。
1、隨著2008年新的勞動法的出臺,以前的事業單位聘用的員工以及臨聘的工作人員也是適用勞動法保護和調整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依照本法
執行。
二、聘用
合同
聘用
合同是勞動
合同的一種,是確立聘用單位與應聘的勞動者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這種協議,是指以招聘或聘請在職和非在職勞動者中有特定技術業務專長者為專職或兼職的技術專業人員或管理人員為目的的一種
合同。聘用
合同是按照用人方式不同來劃分,勞動
合同可以分為錄用
合同、聘用
合同和借調
合同。聘用
合同亦稱聘任
合同。是事業單位與職工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政策,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的關于履行有關工作職責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聘用
合同一般適用于招聘有技術業務專長的特定勞動者。
三、法律特征
聘用
合同作為一種
合同形式,具有一般
合同共同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現為以下方面:
1、聘用
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而不是單方的法律行為。聘用
合同與一般
合同成立的條件一樣,只有事業單位和擬聘用人員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自愿達成協議時,聘用
合同才成立。
2、聘用
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這一點是雙方自由 表達意愿的前提,也是雙方實現權利義務的重要基礎。事業單位是用人的一方,但不等于單位的法律地位高于聘用人員的地位,可以任意將其意志強加于對方。 聘用
合同又不同于一般
合同,根據
合同法的規定,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規定。聘用
合同是單位與受聘人員訂立的有隸屬關系的協議,屬于身份關系協議的范疇,因此,聘用
合同與調整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
合同有重要區別。
為了進一步確保和保護到公民的權益,國家也是制定了《勞動法》,并要求用人單位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
合同,同時也要在勞動
合同中寫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當任意一方做出了違反勞動
合同的行為后,另一方是可以憑借勞動
合同索要賠償,必要時可以通過訴訟途徑來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