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沒續簽勞動
合同雙倍工資補償的規定是什么?《勞動
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
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根據上述規定,建立勞動關系,如果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那么自第二個月起,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法律上就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那么滿一年后,既然法律上已經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那么法律是否還要求用人單位再與勞動者訂立一份書面
合同呢?對此形成了截然不同的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既然法律已經規定“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那么勞資雙方之間已無需再另外簽訂一份書面的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因此,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再簽訂一份書面的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也就不存在另外的雙倍工資責任。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用人單位應該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的期限最長是十一個月,即從第二個月起至第十二個月底。另外一種觀點則認為,雖然法律上已經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但用人單位仍然需要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根據《勞動
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用人單位需要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只要是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
合同,就一直需要承擔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的法律責任。對于上述兩種觀點,筆者同意第一種觀點。二、關于勞動
合同的形式對于勞動
合同的書面形式,一般人的理解是打印的
合同文本,用人單位未提供這樣的勞動
合同,就應當承擔雙倍工資的法律責任。對于用人單位來說,必須要和勞動者簽訂相應的勞動
合同,這是他們的一項義務,如果說沒有簽訂的話,用人單位受到的懲罰會比較多,在這方面他是得不償失的,明珠要支付勞動者雙倍的工資,至于具體的支付方式在這里也給您介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