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勞動
合同不見了應該怎么辦?解除勞動
合同證明丟了,可以去原單位協商重新出具,如果單位不愿意重新出具,可以復印原證明,加蓋公章,注明與原件相符。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
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
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解除勞動
合同證明是原單位出具的,重新出具,對單位也沒有什么損失或者費用,因此當事人通過協商,通常可以解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規定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
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二、法律依據《勞動
合同法》第50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時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
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
保險關系轉移手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5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其收取的勞動
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產生的爭議,或者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
保險關系等移轉手續產生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后,當事人依法
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事檔案被原單位丟失后當事人
起訴原用人單位補辦人事檔案并賠償經濟損失是否受理的復函》中提到“……保存檔案的企事業單位,違反關于妥善保存檔案的法律規定丟失他人檔案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檔案關系人
起訴請求補辦檔案、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在我們現代的國家,如果說解除勞動
合同,那么到新的單位工作的話,是需要原來的單位出具一個證明的,或者是提供已經解除相應勞動
合同的證明,如果這個證明丟失的話,可以到原來單位去重新出具,當然這是要在協商一致的前提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