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個體戶用人該不該簽訂勞動
合同?
應該簽署勞動
合同,滿16周歲就具備簽署
合同的能力了,其行為有效。如果用人單位不簽,建議保留好與之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比如工資卡、工資條、單位給你開具的介紹信、工作卡、工作服等,之后,可以申請仲裁,要求其給予自工作以來的雙倍工資等請求。
簽勞動
合同注意什么問題
(一)要明確職務和崗位,否則,用人單位會利用調職的方式,變相壓迫你主動辭職,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打發你。
(二)要防止用人單位不斷用換崗位的方式,反復延長試用期,因為同一個崗位同一個人不能適用兩次試用期,而換崗位就沒有限制了。
(三)要在勞動
合同中明確最低的工資標準,最好能將年終獎用條款固定下來,作為工資的一部分。由于我國暫時沒有對年終獎定性,這個法律空白有可能被用人單位利用,將來成為克扣薪水的一種方式。
(四)要了解用人單位是否給員工辦理社會
保險。如果沒有社保,等于工資減去很多,還不能享受國家和單位的社保福利。
二、簽訂三方協議要注意的細節
(一)大學生簽三方協議首先要看填寫的用人單位名稱是否與單位的有效印鑒名稱一致,如不一致,協議無效;填寫自己的專業名稱時,要與學校教務處的專業名稱一致,不能簡寫。(二)外企、合資企業、私企一般采用試用期,根據
合同期的長度,可以從1―3個月不等,通常試用期為3個月,不得超過6個月。國家機關、高校、研究所一般采用見習期,通常為一年。
(三)不少單位為了留住學生,以高額
違約金約束學生。學生在協商中要力爭將
違約金降到最低,通常
違約金不得超過5000元。
(四)現行的畢業生就業協議屬“格式
合同”,但“備注”部分允許三方另行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承諾一套、做一套,畢業生可將簽約前達成的休假、住房、
保險等福利待遇在備注欄中說明,如發生糾紛,可以此維護自己合法權利。
(五)學生在簽訂協議時,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步驟進行。等用人單位填寫完畢、蓋章后再到學校就業指導中心簽證蓋章。切忌自己填寫完畢后就直接到學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要求蓋章。這樣帶來的后果是,單位在填寫時,工資待遇等與過去承諾的大相徑庭。學生卻因為自己和學校都已經簽字蓋章,無回天無力。或者逆來順受,或者就被迫
違約賠償用人單位。
根據我國相應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必須要簽訂勞動
合同,因為這樣才能夠建立勞動關系,在日后發生一些勞動爭議的時候可以進行解決,還有涉及到工傷問題,有勞動
合同也是比較容易解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