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上的權利隨
票據而轉移。原則上,持有
票據的即可享有
票據上的權利。然而,絕對地遵循這一規則,有悖誠實信用原則,交易安全也因此受到損害。因此,各國法律又規定,
票據轉讓過程中受讓人主觀上有惡意或重大過失的,不享有
票據權利。比如,《日內瓦匯票本票統一公約》第16條第2款規定:“任何人,不論以何種方式喪失匯票,只要持票人系按上文所述方式確立其權利者,無義務交出匯票,但該持票人以惡意取得或在取得時有嚴重過失者除外”。德國、日本
票據法均有相同的規定。大陸法系國家
票據法的上述規定表明,持票人按照法定程序取得
票據時,只要主觀上無惡意或重大過失,無論其從何處取得
票據,都享有
票據權利。英國和美國
票據法將持票人作出了正當持票人和非正當持票人的分類。只有正當持票人才享有
票據權利。按照英國
票據法的規定,正當持票人是指:“按照下述條件取得匯票,其票面完整而成為合格之持票人。1、在成為持票人時,匯票未過期,如已有退票之事實,亦不知該事實;2、以善意并支付對價取得匯票,在匯票流通轉讓于正當持票人時,不知轉讓之所有權有任何缺陷?!薄睹绹y一商法典》也作了類似的規定:“正當持票人是以下列方式取得該
票據的持票人:1、給付對價;2、善意;3、不知該
票據已過期或已被退票,或任何人曾對該
票據提出抗辯或提出權利主張”。從英國、美國關于“正當持票人”的規定可見,
票據權利的取得應是善意的、無缺陷的,
票據債務人對前手的抗辯事由是不知情的,給付了對價。所謂“善意”,英國
票據法將其定義為:“如事實上某人是誠實地辦理某事,則根據本法含義,不論其是否有疏忽,應認為是善意地辦理該事”。關于“缺陷”,英國
票據法也對此作了詳盡的描述:“如某人以欺詐、脅迫、暴力和恐嚇,或其他非法手段,或以非法對價取得匯票或匯票之承兌,或違反誠信,或在同等欺詐的情況下流通轉讓匯票,則按照本法含義,該匯票轉讓人的所有權存有缺陷”。
綜觀各國的
票據立法,
票據權利的取得均不得有惡意和重大過失。我國《
票據法》亦然。我國《
票據法》第12條規定:“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
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
票據的,不得享有
票據權利。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票據的,也不得享有
票據權利?!边@里所稱“惡意取得
票據”,是指以有悖誠信原則方式而取得
票據,或明知前手無實質上的
票據權利,仍從其手中取得
票據。所謂“重大過失”,是指持票人取得
票據時未盡交易上最低限度的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