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
保險條例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
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
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二、工傷的重點:
1、單位是否按時足額繳納社保?
2、工傷認定申請是否下來?
3、工傷認定后,工傷
保險待遇。
三、相關問題
1勞動者可以在哪些方面投訴舉報用人單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勞動
合同簽訂、履行的情況;是否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執行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是否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是否按規定支付勞動者工資和
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是否參加各項社會
保險繳納社會
保險費的情況等等。
2發生了用人單位侵害勞動者的行為時,可以向哪個部門投訴?有沒有時間限制?
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
3國家對用人單位的侵權行為有哪些具體的行政處理和
行政處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頒布的《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也頒布《關于實施若干規定》(勞社部第25號令)。如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解除勞動
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安排女職工、未成年工從事禁忌性勞動的,給予女職工產假低于法定天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責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不依法訂立勞動
合同,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以罰款;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用人單位向社會
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
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數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4對用人單位不服從行政處理和
行政處罰決定時怎么辦?
對用人單位不服從
行政處罰決定和
行政處罰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
起訴,又不回復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根據《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法辦[1998]69號”文件有關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
綜上所述,關于怎樣投訴工傷認定部門的問題上文已經詳細為您說明。在勞動者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的過程中應擔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嚴禁有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出現。同時,勞動者若是在維權的過程中不知如何操作,可以相關的專業人士進行咨詢以及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