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
合同的履行原則有哪些?
我國法律對于
合同有一些原則性的規定,這是為了彌補在細則上沒有規定而導致法律存在的漏洞,那么工程
合同的履行原則有哪些呢?這是大多數公司想要去了解的內容,因為這些原則不是由我們當事人自己約定的,而是由法律直接規定,今天我們就為您整理了這些原則性規定,方便您查閱。
一、工程
合同的履行原則有:
1、適當履行原則
適當履行原則,又稱正確履行原則或全面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按照
合同規定的標的及其質量、數量,由適當的主體在適當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以適當的方式,全面完成
合同義務的履行原則。《
合同法》第60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全面履行原則和實際履行原則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實際履行原則強調債務人按照
合同約定交付標的物或者提供服務,至于交付標的物或提供的服務是否適當,則無力顧及。因此,適當履行必然是實際履行,而實際履行未必是適當履行。
2、協作履行原則
協作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不僅適當履行自己的
合同義務,而且應基于誠實信用原則要求對方當事人協助其履行債務的履行原則。它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工程債務人履行
合同債務,債權人應適當受領給付。
(2)工程債務人履行債務,時常要求債權人創造必要的條件,提供方便。
(3)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應積極采取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否則還要就擴大的損失自負其責。
(4)發生
合同糾紛時,應各自主動承擔責任,不得推諉。
《
合同法》第60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
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3、經濟合理原則
經濟合理原則要求在履行
合同時,講求經濟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
合同利益。如:債務人選擇最經濟合理的運輸方式,選擇合理期限履行
合同,選擇設備體現經濟合理原則,變更
合同、對
違約進行補救體現經濟合理原則。
4、情事變更原則
情事變更原則,是指
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了不可預見的情事變更,致使
合同的基礎喪失或動搖,若繼續維護
合同原有效力則顯失公平,允許變更或解除
合同的原則。
情事變更原則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生命力,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已經承認了該原則,在我國《
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見稿中也有規定,但該法在最后通過時刪除了情事變更原則。
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條件:
(1)須有情事變更原則的事實。
(2)情事變更須發生在
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畢以前。
(3)須情事變更的發生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
(4)須情事變更是當事人不可預見的。
(5)須情事變更使履行原
合同顯失公平。
情事變更原則的效力體現在兩個方面:
(1)變更
合同,使
合同履行公平合理。
(2)解除
合同。
從以上文章的介紹我們能了解到,我們
合同的履行原則包括四個原則,它們分別是適當履行原則、協作履行原則、經濟合理原則以及情事變更原則,這些都是
合同的履行原則,而我們工程
合同是
合同的一個種類,所以這也是我們工程
合同的履行原則,您在簽訂
合同之前可以去了解一下我國對于這些
合同的原則性規定這將會大大避免我們不必要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