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币虼宋闯赡耆艘婪ㄏ碛性V訟權利能力,有權以自己的名義
起訴,成為民事訴訟中的原告,因未成年人不具有訴訟行為能力,作為原告由其法定代理人即監護人代理民事訴訟,但其法定代理人只是訴訟代理人,不能直接取得原告的法律地位。
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第一項,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如果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權利受到侵害,那么該未成年人才是與本案存在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是本案的原告,如果允許監護人直接作為本案原告參加訴訟,相當于從訴訟程序上剝奪了未成年人的原告資格,未成年人作為本案原告,其監護人除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外不得擅自處分本案可能獲得的財產權益。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規定,立案后發現不符合
起訴條件或者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裁定駁回
起訴。因此如果錯把監護人作為原告,可能會被法院裁定駁回
起訴,需要變更原告主體后才能再次
起訴。
相關法律知識: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看出,監護人對未成年人必須承擔以下監護職責:
(1)供吃、穿、住、
醫療等條件以保障未成年人得以生存和身體的健康;
(2)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護未成年人的安全;
(3)對未成年人的思想、行為進行正確的教育、引導和管理,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
(4)保證未成年人接受學??茖W、文化等知識教育;
(5)照顧未成年人的生活;
(6)管理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
(7)代理未成年人進行與其智力不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8)代理未成年人進行訴訟;
(9)保證未成年人不得早婚;
(10)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11)保障未成年人與監護人共
同居住;
(12)公安機關匯報和請求幫助;
(13)代為賠償;
(14)監護人不得允許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做童工。
綜上所述,如果是未成年人覺得自己的監護人不稱職甚至出現了嚴重傷害的情況是可以通過別的渠道來保護自己的,但是
起訴這個方式卻只適用于有能力為自己的
起訴行為負責的成年人,未成年有訴訟需要卻恰恰又需要監護人的代理,所以想要告監護人就成了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