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承擔(assumed liability)是指在不改變
合同的前提下,債權人、債務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轉讓債務的協議,將債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承擔的法律現象。債務承擔,按照承擔后債務人是否免責為標準,可分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和并存的債務承擔。其中免責的債務承擔是指第三人代原債務人的地位而承擔全部
合同債務,使債務人脫離
合同關系的債務承擔方式。并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并不脫離
合同關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
合同關系當中,與債務人共同承擔
合同義務的債務承擔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新《
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債務人將
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債務承擔應當經債權人同意。”這是目前我國法律關于債務承擔的最明確之規定。債務承擔是債的移轉之一種,是指有第三方介入
債權債務關系,基于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的協議,為原債務人承擔一部分或全部債務的法律行為。 債務承擔,按照承擔后原債務人是否免責為標準,可以分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和并存的債務承擔。 1.免責的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經債權人同意,將其債務部分或全部移轉給第三人負擔。債務承擔 免責的債務承擔的效力表現在,原債務人脫離債的關系,不再對所移轉的債務承擔責任(免責);第三人則成為新的債務人,對所承受的債務負責。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除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以外,也隨主債務移轉給新債務人承擔。同時,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的抗辯權,新債務人亦可以之對抗債權人。 2.并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不脫離債的關系,第三人加入債的關系,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 在并存的債務承擔中,由于原債務人沒有脫離債的關系,對債權人的利益不會發生影響,因而原則上無須債權人的同意,只要債務人或第三人通知債權人即可發生效力。 條件: 1.須存在有效的債務。 2.被移轉的債務應具有可移轉性。(1)性質上不可移轉的債務。(2)當事人特別約定不能移轉的債務。(3)不作為義務。 3.第三人須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就債務的移轉達成合意。(1)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債務承擔
合同。(2)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債務承擔
合同。 4.債務承擔須經債權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