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
合同期限匯總一共有幾種?根據本條規定,勞動
合同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三種。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
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
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
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
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
合同期限的勞動
合同。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制度的主要作用是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這不僅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一種保護,而且也是對用人單位長期利益的一種保護。由于之前很多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
合同或者勞動
合同短期化,企業的短期化行為造成勞動者的短期化行為,使勞動者對企業沒有歸屬感,缺乏信任,造成企業人才隊伍不穩定,有“培養一個,跳槽一個”的現象。企業與勞動者簽訂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能夠留住人才,增強企業與員工之間的互信,增強員工的忠誠度,有利于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而且勞動
合同法較《勞動法》給了企業更大的解除
合同的法定理由。按照《勞動法》用人單位只有在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才可以裁減人員。勞動
合同法除延續《勞動法》以上規定外,增加了兩種用人單位可以裁減人員的情形:(1)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
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2)其他因勞動
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的。同時,勞動
合同法放寬了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的程序要求。《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的,都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勞動
合同法》將《勞動法》以上規定內容調整為,用人單位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才應當按照以上規定的程序
執行;裁減人員不足二十人且占企業職工總數不足百分之十的,無須按照以上規定的程序
執行。由以上可見,企業完全沒有必要的勞動
合同法生效前突擊裁員,突擊裁員也不會減輕企業的負擔。按照勞動
合同產生的方式來劃分,勞動
合同可分為三種:錄用
合同,它是指用人單位在國家勞動部門下達的勞動指標內,通過公開招收、擇優錄用的方式訂立的勞動
合同。錄用
合同一般適用于招收普通勞動者。目前,全民所有制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勞動
合同的特點是:用人單位按照預先規定的條件,面向社會,公開招收勞動者;應招者根據用人單位公布的條件,自愿報名;用人單位全面考核、擇優錄用勞動者;雙方簽訂勞動
合同。聘用
合同,也叫聘任
合同,它是指用人單位通過向特定的勞動者發聘書的方式,直接建立勞動關系的
合同。這種
合同一般適用于招聘有技術業務專長的特定勞動者。如企業聘請技術顧問、法律顧問等。借調
合同,也叫借用
合同,它是借調單位、被借調單位與借調職工個人之間,為借調職工從事某種工作,明確相互責任、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借調
合同一般適用于借調單位急需作用的工人或職工。當借調
合同終止時,借調職工仍然回原單位工作。(3)按照勞動者一方人數的不同來劃分,勞動
合同可分為兩種:一種是個人勞動
合同,一般是由勞動者個人同用人單位簽訂;另一種是集體
合同,一般是指在中外合資企業中,由工會代表勞動者集體同企業簽訂的
合同。(4)按照生產資料所有制性質的不同,勞動
合同可劃分為:全民所有制單位勞動
合同、集體所有制單位勞動
合同、個體單位勞動
合同、私營企業勞動
合同和外商投資企業勞動
合同等。(5)按照用工制度種類的不同,勞動
合同可分為:固定工勞動
合同、
合同工人勞動
合同、農民工勞動
合同、臨時工(季節工)勞動
合同等。勞動
合同的形式是指訂立勞動
合同的方式。勞動
合同的形式一般有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兩種。書面
合同是由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后,將協議的內容用文字形式固定下來,并經雙方簽字,作為憑證的
合同。口頭
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口頭承諾即告成立,不必用文字寫成書面形式的
合同。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
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其目的在于用書面形式明確勞動
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與議務,以及有關勞動條件;工資福利待遇等事項,便于履行和監督檢查,在發生勞動爭議時,便于當事人舉證,也便于有關部門處理。綜合上面所說的,勞動
合同都是有期限的,但是
合同的期限是要根據勞動作的實際情況來進行簽定,而且一般如果勞動者在工作十年以上是可以簽定無固定期限的勞動
合同,所以,勞動
合同已成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必不可少的勞動關系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