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搶注原告
商標會承擔責任嗎?
商標搶注是一種事實認定行為,一般為撤銷該
商標的所有權,重新認定原始擁有人的
商標所有權。
一般不會承擔其它的侵權責任。
《
商標法》第六十五條
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注冊
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依法在
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
保全的措施。
《
商標法》第三十條 申請注冊的
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
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
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
商標法》第三十一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
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
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
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 申請
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
商標。
《
商標法》第三十三條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
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可以向
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注冊,發給
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
惡意搶注
商標如何認定
所謂“惡意搶注”只是人們的通俗稱謂,按現行的《
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即“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
商標”。因此,“惡意搶注”就是申請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將他人已經使用但尚未注冊的
商標以自己的名義向
商標局申請注冊。構成“惡意搶注”的要件有以下幾點:
(一)申請人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這是主觀要件
“惡意搶注”申請人是把他人已經使用的
商標作為自己的
商標提出申請,這種行為的本身,就已經侵占了他人的勞動成果,如果注冊成功,無異于用合法的方式偷竊。更為嚴重的是一旦注冊成功,“惡意搶注”申請人成為合法所有人之后,即會利用其注冊
商標的占用權,禁止他人使用原本屬于自己的
商標或利用其處分權對被搶注者高價轉讓或高價許可使用該
商標。如果這些目的不能達到,則會提起侵權之訴或向工商行政管理商門舉報并索取賠償。 現實的問題是,如何認定這一主觀要件的成立?我們不可能深入到申請人的內心世界,去了解他們主觀愿望是否為了不正當利益而只能通過現象去剖析他的本質。
哪些現象可以分析出來呢?一是看他注冊成功后是否自己使用,即用在自己的產品上,這種產品是否和被搶注人的產品屬同類或近似產品;二是是否對被搶注人高價轉讓或高價許可使用該
商標;三是是否直接控告被搶注人侵權,并提出賠償請求。通過這幾方面的分析,如果“搶注”申請人注冊
商標,主要不是自己使用,甚至自己并沒有產品,而后高價轉讓或向被搶注人提出賠償請求,我們便可以準確認定他的主觀目的,就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申請人采取了不正當手段,這是行為要件
不正當手段,是指
商標注冊申請人以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在
商標注冊申請書和提供的相關材料中不真實地填報了有關事項,但是對于國家工商總局
商標局而言,不可能對申請書和相關材料的真實性作出審查。因此,認定不正當手段,只可能在異議程序或在以后的被搶注人申請撤銷該
商標的程序中,由被搶注人提出證據,證明申請人采用了不正當手段。哪些是不正當手段呢?
1.申請人利用與他人同行的關系。中小型企業最容易成為被搶注的對象。因為中小型企業在向市場推出自己的產品時,往往并不是先注冊
商標再推出產品,更多的是當自己的產品有一定影響后才注冊
商標。
2.利用與他人曾經合作過的背景。作為合作者,他們是最清楚被搶注人的
商標使用情況的,有的在合作期間,即偷偷地把合作者的
商標注冊為自己所有,有的則是在合作結束后,將合作者的
商標搶先注冊。
3.同一區域內了解內情的其他人。利用其不同的條件和自有的優勢,如管理者、法律顧問、記者、
商標代理人等,在進行新聞采訪或進行管理等工作過程中了解到經營者
商標使用的情況,并能預見搶注該
商標所帶來的利益而搶先注冊。
上述所列幾種不正當手段,共同之處在于他們剽竊他人已經使用但未來得及申請注冊的
商標,在他們所申請注冊的
商標上并未凝聚自己的智慧和創意,他們實質上采用了欺騙的手段,用合法的形式掩蓋不合法或不合理的本質,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
(三)注冊成功,這是客觀要件或事實要件
只有注冊成功,才會最終形成“惡意搶注”。如果在異議程序,被搶注人發現自己的
商標被他人申請,即可提出異議,導致其注冊不成功,當然就談不上“惡意搶注”。事實上,在實踐中,很大一部分經營者并不知道自己的
商標已經被他人申請注冊,即使在程序上有三個月的公告期,但這種公告并非所有經營者都能及時看見,往往直到搶注人成功注冊后,被掄注人才知道原本屬于自己的
商標已被他人搶先注冊了。那么要構成這一要件成立,至少有以下幾個方面因素:
1、被搶注的是否是有一定影響的
商標。通常情況下,沒有任何影響的
商標是沒有人會去搶注的。“有一定影響”是指在一定地域被一定的人群所認知的區別性標記。事實上,一旦商品或服務項目投放市場,由于廣告的作用和交易的過程,
商標的影響在公眾心目中已經開始產生,其影響已經達到“一定”的程度,如一定的地域范圍和一定的人群范圍。怎樣認定“有一定影響”呢?筆者認為,可以從該商品的廣告投放、商品的銷售額、市場占有率、消費者的知悉狀態以及地域上的輻射面等方面進行綜合考察。
2、是否是已經使用并正在使用的
商標。被搶注的
商標應認為是被搶注人已經使用并正在使用的
商標,即強調
商標的連續性使用,如果被搶注人曾經使用過的
商標而中途停止使用的,他人申請注冊,則不應該認定為“搶注”。衡量一件
商標是否連續性使用的簡單的方法就是看他的商品是否連續性地投放市場,當然,
商標的使用晚于搶注人的注冊,則不存在搶先注冊的問題。這一時間點,應以申請人向
商標局提出申請之日為準。
綜合上面所說的,惡意搶注
商標是一種違法的行為,如果一旦別人被查到的話,那么是要被處罰的,而且還要承擔起原告所有損失的費用,所以,作為被搶者我們應該要好好的保護自己的產品,這樣才能防止別人搶注,也不會讓自己的產品落入到別人的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