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存的債務承擔,又稱債務加入,是指原債務人并沒有脫離原債務的關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債務關系中來,并與原債務人共同向同一債權人承擔債務。嚴格地講,這并非債務主體變更,而是增加債務人的人數。由于第三人的加入,債務人增加,成為多數債務人的債。總的原則,第三人加入后,與債務人之間成立連帶關系,對同一債務負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也可以徑直向第三人請求履行義務。 并存的債務承擔具有兩種形式:第一種是第三人與原債務人按份承擔債務,即債務人將部分債務轉移給第三人承擔,第三人與債務人按照約定的份額承擔債務;第二種是第三人與原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即第三人加入
合同關系,而債務人并不退出,債務人與第三人就債務的全部向債權人承擔責任。
與免責的債務承擔相比較,按份承擔的債務并存,其實就被轉移的債務部分與免責的債務承擔是相同的。第三人的參與需要得到債權人的同意,而且債務人對于已轉移的債務可以免責。對于連帶的債務而言,則與免責的債務承擔有較大的不同,在這種情況下只需要第三人意思表示,無論是對債務人或是債權人,第三人即已經加入債的關系,債務人不能因第三人的加入而對債務免責。
南京德本律師事務所主任錢律師認為,與債務擔保相比較,并存的債務承擔,特別是第三人承擔連帶債務而言,第三人加入債的關系主要是起一個擔保作用。但是,這與保證又存在區別。保證可以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對于一般保證而言,保證人就有先訴抗辯權。只有當主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方能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因此與第三人承擔連帶債務的情況是不同的。而對于連帶責任的保證,保證人沒有先訴抗辯權,因此債權人可以徑直要求保證人履行債務。因此對于連帶責任的保證和第三人承擔連帶債務這兩個概念,筆者認為并沒有本質上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