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會上只要是沒有遵守規定的公民都會被列為是犯罪的主體而必須接受法律的處罰,但是很多人理解法律在處罰的對象界線上很模糊甚至以自己的錯誤認識來解釋自己犯罪的理由,其實只要是做出違法行為且有主觀目的的社會主體而不管是否是人類都可能是犯罪的主體。下面來看看具體的內容。
一、屬于犯罪主體的是那些人?
犯罪主體是指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自然人和單位。自然人主體是指達到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主體是指實施危害社會行為并依法應負刑事責任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自然人主體是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某些犯罪除了要求行為人具有這兩個條件外,還必須具有特殊身份。
自然人主體是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某些犯罪除了要求行為人具有這兩個條件外,還必須具有特殊身份。
年齡
行為人應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的年齡。據青少年身心發展狀況、文化教育發展水平、智力發展
程度將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為三個階段:
1、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負刑事責任,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
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是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即處于這一年齡段的人只對部分嚴重犯罪負刑事責任。
3、不滿14周歲,無論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
4、75周歲以上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不滿16周歲,而不予處罰的,責令其家長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可由政府收容教養。以上規定體現對青少年犯罪是以教育為主的精神。
能力
1、刑事責任能力的概念。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辨認能力與控制能力。辨認能力,是指行為人認識自己特定行為的性質、結果與意義的能力;控制能力,是指行為人支配自己實施或者不實施特定行為的能力。辨認能力與控制能力密切聯系。辨認能力是控制能力的基礎和前提,沒有辨認能力就談不上有控制能力。控制能力則反映辨認能力。有控制能力就表明行為人具有辨認能力。但在某些情況下,有辨認能力的人可能由于某種原因而喪失控制能力。所謂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是指同時具有辨認能力與控制能力;如果缺少其中一種能力,則屬于沒有刑事責任能力。
2、刑事責任能力的認定。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通常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故刑事責任能力的判斷只是一種消極判斷。在判斷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能力時,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對于無責任能力的判斷,應同時采用醫學標準與心理學標準。即首先判斷行為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其次判斷是否因為患有精神病而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前者由精神病醫學專家鑒定,后者由司法工作人員判斷。司法工作人員在判斷精神病人有無責任能力時,除了以精神病醫學專家的鑒定結論為基礎外,還應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要注意審查精神病的種類以及程度輕重,因為精神病的種類與程度輕重對于判斷精神病人是否具有責任能力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第二,要在精神病人的左鄰右舍調查其言行與精神狀況。
第三,要進一步判斷精神病人所實施的行為與其精神病之間有無直接聯系。
(2)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即間歇性精神病人實施行為的時候,如果精神正常,具有辨認控制能力,就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反之,如果實施行為的時候,精神不正常,不具有辨認控制能力,該行為便不成立犯罪,因而不負刑事責任。由此可見,間歇性精神病人的行為是否成立犯罪,應以其實施行為時是否具有責任能力為標準,而不是以偵查、
起訴、審判時是否精神正常為標準。
(3)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5)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綜上所述,犯罪主體在法律的規定中并沒有嚴格地限制在公民或者其他的人群范圍之內,因為有些單位雖然在形式上沒有實體而不能直接對其作出與公民一樣的處罰,但是有些特殊的犯罪必須由單位作為整體來處罰才更能彰顯法律處罰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