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
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
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
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
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
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單位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
合同,員工要離職,也要按照勞動
合同法規(guī)定履行離職程序,辦理好離職手續(xù),進行交接,并保留相關證據,那樣才可以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自動離職,反而讓自己比較被動。
沒有簽訂勞動
合同的勞動者可以到當地的勞動部門進行相應的仲裁處理,用人單位應補償這類勞動者,但勞動者擅自離職的,用人單位可對自己的損失要求勞動者進行賠償,這時勞動者就比較被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