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什么
1、工資、獎金。
這里的“工資、獎金”應作廣義的理解,泛指工資性收入,具體包括基本工資、補貼、獎金、福利、一定范圍的實物分配,這些收入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2、生產、經營的收益。
生產、經營,是指夫妻一方或者雙方依核準登記,以個體工商戶名從事工商經營;按照承包
合同規定,以農村承包經營的名義從事商品經營;以個人合伙的名義從事合伙經營;依據獨資企業法或
公司法等規定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于夫妻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投資的,一方或雙方共同經營所得的收益,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這里的“生產、經營收益”,既包括農民的生產勞動收入,也包括工業、服務業、信息業等行業的生產、經營收益。
3、
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
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對于繼承
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遺囑人的本意是只給夫妻一方,不允許其配偶分享,則可以在遺囑中指明,確定該財產只歸一方所有,該
遺產就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而是一方的特有財產了。關于贈與的財產,可以將贈與夫妻一方的財產視為贈與整個家庭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如果贈與人只想贈與夫妻的一方,可以在贈與
合同中指明該財產只歸其中的一方所有。
5、一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6、一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
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7、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8、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二、什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要分清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除了第一部分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類型的認識,還需要認識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才能更好地區分這兩者。
1、根據《民法典》第十八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
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
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2、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所以夫妻可以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在看完了上文之后,您應該清楚什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了吧。通常在夫妻締結了婚姻關系之后,那么雙方各自的收入其實就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是特殊情況的話,則就認定為夫妻個人財產,如一方父母指定贈與給自己子女的財產,那么就屬于夫妻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