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法律兩年分居
起訴離婚可以嗎?
依《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夫妻提出
離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這是指夫妻因分居而提出的法定的
離婚理由,這條法定的
離婚理由由兩個必備要件組成,缺一不形成法定的
離婚理由。這兩個必須要件是:1、因感情不和;2、分居滿兩年的。在實踐中,夫妻分居有兩種類型:第一種是因客觀原因造成的,如夫妻倆分別在兩個城市工作,沒有
同居的條件,這種夫妻分居的情形,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即是夫妻分居時間滿兩年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提出
離婚的理由。第二種是主觀原因造成的,如婚姻基礎不牢固,婚后沒有培養起夫妻感情而分居滿兩年的,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
離婚的理由。
二、能證明夫妻分居的常見證據有哪些?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
合同;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注欄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
離婚期間屬于夫妻分居時間;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5、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系,以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采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這里需要特別提醒一點:因為分居為夫妻之間的私事,外部的證據的證明力十分有限。因此即使有上述證據,法院也未必一定會采納。因此,對于那些試圖通過“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而
離婚的人,如果還沒有分居,最好還是放棄,而轉為直接
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準
離婚六個月以后,再次提起
離婚訴訟,這時法院通常會判決
離婚。這樣要比苦苦等待兩年要快多了,而且成功率還高。婚姻法律上不僅僅是指雙方分居時間達到兩年就可以
起訴離婚,是在夫妻雙方關系不和,感情破碎的基礎上。現在越來越多的人走上
離婚的道路,但是不是很清楚國家在婚姻法上有什么明確規定,您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