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數情況下,勞動者在
合同期到期后不續簽,勞動者是能夠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的,但是難免會遇到有些單位在
合同期滿后,不予勞動者相應的補償金。
合同到期補償金不給的話,是可以通過申請
勞動仲裁解決的。對于這個問題,相信您都想了解遇到這種情況該如何去做。
一、《勞動
合同法》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
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
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因勞動報酬、工傷
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申請
勞動仲裁。
三、所說的情形,協商不成,盡快申請
勞動仲裁。
1、根據國家《勞動
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
合同到期時均有不續簽勞動
合同的權利。2、有以下情況之一者,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1) 當用人單位未履行應盡義務,違反法律規定,損害勞動者利益的;(2)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
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
合同的;(3) 勞動者不能從事或者無法勝任工作時或勞動
合同訂立所依據的客戶情況發生變化致使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時;(4) 用人單位依照
公司法進行重整時;(5)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
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
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
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6) 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導致勞動
合同終止的;(7)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3、你是否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條件?若符合,不存在續簽
合同問題。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條件如下:(1)勞動者在該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
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
合同時,勞動者在該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3)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后,再次續訂
合同的。另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
合同的,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4、用人單位依據《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條解除勞動
合同時,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代替提前30日書面形式通知的義務的,額外支付的一個月工資標準參照《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標準計算。如果遇到
合同到期補償金不給的情況,能夠依據國家《勞動
合同法》相關規定進行相應的措施去合理維護自己的權益,保留證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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