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
合同糾紛處理方式
1、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
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
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
如果
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
合同當事人可以將
合同糾紛
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
合同還具有其自愿的特點,如涉外
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
合同方面的法律。
二、勞動
合同糾紛的處理依據
處理勞動
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第24條、第26-28條、第32條、第79條、第82條、第83條、第91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15條、第20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相關規定。
處理集體勞動
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第51-56條,及2004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規定》。處理
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
合同法》第57-67條。處理非全日制用工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
合同法》第68一72條,及2003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 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處理經濟補償金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
合同法》第46條、第47條、第85條、第87條,《違反和的經濟補償辦法)。處理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
合同法》第23條、第24條。
三、勞動
合同糾紛
管轄地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勞動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四、勞動
合同糾紛需要提供的證件
勞動爭議案件
1、
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
2、
勞動仲裁委員會對
起訴方裁決書的送達日期。
3、勞動關系的證明:雙方所簽訂的勞動
合同、雇傭關系的證明、未簽訂勞動
合同的應提供工作起止日期及相關證明或當事人其他協議。
涉及企業
1、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的決定、通知。
2、按企業內部規章制度處罰的,應提供相應的規章制度。
3、職工違章違紀的有關證據材料。
4、職工的工資、獎金收入情況。
5、涉及培訓費的,用工單位必須提供支付培訓費的具體依據及必須服務期限等。
6、涉及住房補貼費的,分房單位須提供分房日期及住房補貼費的具體數額及必須服務期限等。
追索勞動報酬
提供勞動起止日期、所欠勞動報酬的具體數額等有關證據。
勞動爭議的舉證內容
1、企業交納養老
保險金、住房公積金的有關證據。
2、職工的工資獎金情況。
3、職工傷勢鑒定及
醫療費單據。
五、勞動
合同違約違約責任的承擔
(1)繼續履行。指
合同義務沒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守約方可以要求
違約方按照
合同約定繼續履行,直至達到
合同目的。此種情況多適用于標的物是特定的必須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況,比如委托加工特定的半成品、特種型號或規格的元器件。
(2)采取補救措施。指履行債務的標的物品質不符合
合同約定的條件,在不需繼續履行而只需采取適當補救措施時,即可達到
合同目的或守約方認為滿意的目的。比如交付的產品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
違約責任。
(3)
違約金。指
合同各方在
合同中約定的一方或各方
違約時,
違約方要支付給守約方一定數額的貨幣,以彌補守約方損失同時兼有懲罰
違約行為作用的
違約責任方式。承擔
違約責任后,是否還要繼續履行或采取補救措施,可由
合同各方協商確定。但是,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
違約金的,
違約方支付
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4)賠償金。指
合同各方在
合同中約定的,一方因
違約給對方造成實際損害的,按實際損害數額給予賠償的責任承擔方式。當事人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對于律師勞動
合同糾紛案處理方式都有什么的問題我們國家規定當中是由四種處理方式的,一般情況下肯定都會是先去進行調解的,調解成功的話肯定會剩下不少的麻煩。對于不成功的案例也是有的,是可以進行
上訴打官司,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