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勞動者來講,即使處于試用期內,此時也是有權利要求用人單位按照約定或法律的規定支付自己工資的。但很多人其實并不清楚試用期工資怎么計算。接下來,就讓我們來為您做詳細解答吧。
一、試用期工資怎么計算
根據《勞動
合同法》第20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
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勞動
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勞動
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
合同中,而用人單位必須和勞動者簽訂勞動
合同,并同時規定了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需要給勞動者買社保。所以試用期內也要繳納社保。一般情況下,試用期是有時間限制的,如果超時則應當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1、
合同期不滿3個月,不得約定試用期;2、
合同期限3個月,試用期最多1個月;3、
合同期限1年,試用期最多2個月;4、
合同期限3年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
合同,試用期最多6個月;5、非全日制用工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
合同,不得設立試用期。也就是說違反上述的5種情況的話,勞動者是有權利要求公司進行賠償的。
二、單位不發試用期工資怎么辦?
根據我國《勞動
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試用期也應如期發工資,且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
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在單位不發試用期工資的情況下,勞動者可向用人單位主張試用期工資。此外,用人單位還應向勞動者支付拖欠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對于用人單位的此違法行為,勞動者可通過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申請
勞動仲裁予以維權。雖然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少支付一些工資給勞動者,但這并不代表就不用支付工資了。由于大部分的勞動者其實并不清楚試用期工資怎么計算,因此就給了單位可趁之機,肆意的損害自己的合法權益。這種情況下,建議勞動者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