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釋是外國概念,發源于英國,在我國稱之為
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發生在刑事訴訟過程當中的一種強制措施,判刑意味著人民法院已經對刑事案件做出判決,對該案件已經審理完畢,是訴訟的結束,因此判刑后是不存在
取保候審的。關于
取保候審,它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法院在對沒有被
逮捕的嫌疑人,為了防止其逃避或者妨礙偵查機關的偵查、檢察院的
起訴和逃避法院的審判,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一定的保證金或者是提供擔保人,并且出具保證書,保證在審查案件的過程中隨傳隨到,不對嫌疑人或被告人進行羈押的強制措施。
取保候審對的
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
取保候審的期限,最多不能超過十二個月。當然,適用
取保候審是有一定范圍限制的,并不是任何犯罪嫌疑人都能適用
取保候審。首先,適用
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是依據法律規定有可能被判處管制或是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第二個方面,根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依照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其有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但是,考慮到犯罪嫌疑人的悔過態度、犯罪動機等方面,對其采取
取保候審不會對社會造成危害性的,可以采取
取保候審。三、犯罪嫌疑人屬于應當采取
逮捕措施的,但是犯罪嫌疑人有很嚴重的疾病,或者犯罪嫌疑人是孕婦、正在哺乳的婦女等情形的,又不適宜
逮捕的,可以
取保候審。第四,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經過審問、偵查后,偵查機關認為應當實施
逮捕的,但又沒有足夠的證據的,可以
取保候審。第五,對于那些已經被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因在法律規定的偵查到案件審結期限之內不能審結案件的,對犯罪嫌疑人采取
取保候審不會危害社會的,那么也可以采取
取保候審。最后,針對那些可以出境的犯罪嫌疑人,如有有效的出境證件的,但又不需要
逮捕的,可以
取保候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