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債權相對性原理。債權作為一種相對權,其本身就存在某些限制。當普通債權與其他權利發生沖突時,普通債權往往被置于次要地位。主要有:(1)物權優先原則。債務人為了逃債,虛假設立了另一物權用以對抗債權,致使債權最終無法實現。(2)特種債權優先原則。債務人為了逃債,虛假設立了特種債權用以對抗普通債權,致使普通債權無法實現。
2、債權相容性,平等性原理。相容性是指同一標的物上可同時存在數個債權人;平等性是指數個債權人對于同一個債務人先后發生數個普通債權時,其效力一律平等,不因其成立先后而有效力上的優劣之分。由于多個債權相容而平等,可是,債務人清償債務卻是自然會存在一個先后順序的,于是又衍生出了“多個普通債權自然有序原理”。當同一個債務人面對多個債權人時,各個債權之間雖然在法律上是不存在先后次序的,但客觀上是自然會存在著先后次序的。個人債務人可能會依照先履行先清償,先到期先清償原則進行逃債。法人債務人則有可能會進入到破產程序中,在破產程序中實施逃債。
3、主體特定性原理。債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其主體有特定性,債權主體是特定的,債務主體也是特定的。一般情況下,債權人要實現債務,只能向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向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主張債權。也就是說,如果債務人要逃避債務,只要其能夠做到“金蟬脫殼”,就能夠逃避債務。主要表現為利用股東與公司、公司與員工、丈夫與妻子、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等主體間的特殊關聯關系進行逃債。
4、法人資格原理。企事業單位取得法人資格之后,則具有了相應的獨立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獨立地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法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一般情況下法人的出資者或發起人不承擔責任。正是由于這個原理,可被債務人用以逃債。常見的手段為破產逃債。
5、主體轉換原理。以有足夠償債能力的A主體的名義產生了債務,但經過各種策劃和運作,債務實際承受主體變成了另一個沒有償債能力的B主體。南京德本律師指出,其主要手段有:利用企事業單位改制、公司分立合并、公司收購、
合同轉讓等。
6、主體消亡原理。由于債的主體是特定的,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體才可以主張債權。故而,又可以衍生出另一個道理,即如果債權人無法找到特定的債務人或者特定的債務人已經消亡,那么,作為債權人要實現債權,將是非常困難的。常見的此原理派生出來的逃債手段有:“失蹤”逃債、“自殺”逃債、“遺囑、遺贈”逃債、“繼承”逃債、“吊銷企業營業執照”逃債、“注銷”逃債等等。
7、自始無效原理。 債務人為了逃避債務,設計圈套使雙方民事行為或
合同被撤消或被認定為無效,因為無效或被撤消系自始不產生法律效力,于是乘機逃債。
8、
合同抗辯原理。
合同當事人濫用
合同法賦予的或者
合同約定的抗辯權利或者債務人假造
合同法上或
合同約定的有關抗辯事由,用以對抗債權人的主張,以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
9、履行不能原理。 履行不能是指債務人在客觀上已經沒有履行的能力。為了實施逃債,債務人轉移財產,或贈與、低價轉讓財產,或將其怠于行使(甚至放棄)對第三人擁有的債權,使債務人處于客觀上無力償還債務,使得債權人無法實現債權。
合同法已經專門為了防止此類逃債行為的發生而設立了“撤銷權”和“代位權”制度。但要實現“撤銷權”和“代位權”,還是會有很多問題需要解決的。
10、瑕疵履行原理。債務人故意不嚴格依照法律規定或
合同約定的數量、質量、方式、時間、地點來履行債務,使債權人的債權受損失,從而達到其逃債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