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簽訂勞動
合同的種類有哪些?
(一)、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
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
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
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
合同。原勞動法規定的長期
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
合同的,除勞動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
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
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
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
(三)、單項勞動
合同
即沒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
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
合同期限的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
合同。
二、勞動
合同的特征
勞動
合同除了具有
合同的共同特征外,還有自己獨有的下列特征:
1、勞動
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勞動者,即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即具有使用勞動能力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雙方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具有支配與被支配、領導與服從的從屬關系。
2、勞動
合同內容具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和對應性。沒有只享受勞動權利而不履行勞動義務的,也沒有只履行勞動義務而不享受勞動權利的。一方的勞動權利是另一方的勞動義務,反之亦然。
3、勞動
合同客體具有單一性,即勞動行為。
4、勞動
合同具有諾成、有償、雙務
合同的特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
合同條款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勞動
合同即成立。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給付勞動報酬,不能無償使用勞動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享有一定的權利并履行相應的義務。
5、勞動
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質利益關系。勞動
合同必須具備社會
保險條款,同時勞動
合同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在勞動
合同中明確規定有關福利待遇條款,而這些條款往往涉及第三人物質利益待遇。
國家為了更好的保障勞動者的各項權益,規定了雙方確定了勞動關系后,也是必須要簽訂勞動
合同,那么根據實際的情況也可以與對方簽訂不同的勞動
合同類型,如果勞動者在公司連續工作十年或者兩次簽訂固定期限的
合同,也是可以申請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