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遲延履行原理。債務人能夠履行而不按照法定或約定的時間履行債務,而是拖延時間,以此達到逃債的目的。
2、
違約毀約原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債務人經過綜合平衡利益,認為
違約毀約所得到的利益要遠遠大于因
違約毀約要承擔的相應責任,債務人因此選擇拒絕履行的方式來實施逃債,使債權人的原計劃的債權利益落空。
3、擔保落空原理。為了實施逃債、幫助債務人逃債或免除擔保人的擔保責任,債務人或擔保人設計圈套,使本來視之為正常的擔保變為無效或被撤銷,使得債權失去了擔保,致使最終債權無法實現。
4、擔保沖突原理。對同一標的物設立了多個擔保物權,各個擔保物權之間發生了沖突,導致了對債權人的擔保失去了現實意義。
5、程序缺陷原理債務人為了實施逃債,利用了協商、仲裁、訴訟程序的機械性、期間性等特點,贏得了逃債的時間或逃避、免除了債務。
6、舉證責任原理。債務人利用舉證責任有關原理,使債權人由于無法舉證或證據失效,導致債權人不能實現債權。
7、司法權威原理利用司法行為的確定性、拘束力、權威性等原理,債務人通過司法人員實施虛假司法行為,最終達到了逃債的目的。
8、公證效力原理。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對某一法律行為、某一法律意義的文書或事實,確認其真實性、合法性的一種證明活動。債務人可能會借用“公證”實施逃債。債權人即使明知公證的內容不是事實或者系隱含非法目的或因素的,因為公證具有特殊的證據效力、強制
執行力等特點,要實現債權將困難重重。
9、相互抵消原理。債務人不恰當地適用抵消的方法實施逃債。
10、善意第三人原理。為了保護交易穩定,在很多法律中均設置了保護善意第三人制度。在這種善意第三人與債權人之間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情況下,法律選擇了保護善意第三人。而這也是容易被債務人用以轉移資產逃避債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