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
專利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
合同,對申請
專利的權利和
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
專利法》的這一規定,是民法中約定優先原則的具體體現。 約定優先原則,是指事前有
合同、有約定的,按照
合同、約定的規定
執行。
專利申請權、
專利權,都屬于民事權利,是屬私權的范疇。《中華人民共和國
專利法》的這一規定,是從充分理解和尊重當事人的民事權利的立場出發,確定當事人對
專利申請權、
專利權的自由處分權,只要是當事人事先的約定不違反法律的規定,不妨礙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單位和發明人、設計人的
合同和約定,就會受到
專利法的保護權利人。對其權利的充分處分,任何個人和單位都不得干預。 當然,因此而引起的
專利侵權糾紛案件,人民法院仍然要依據民法通則及
合同法的規定對當事人事先的
合同、約定作法定的審查,確定其
合同、約定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符合規定,肯定其約定,不符合規定,依法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