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注國外
商標算侵權嗎,怎么解釋?
一、搶注國外
商標算侵權嗎,怎么解釋?
搶注國外
商標是否侵權需要看情況判斷:如果該國與中國簽訂了
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協議,或者共同處于某一
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系統內,則在該國注冊的
商標亦受我國的保護是合法的。注冊人依據在該國注冊時間享有在我國注冊的優先權。
二、惡意搶注
商標的類型
根據我國《
商標法》的規定和實踐,惡意搶注行為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一)惡意搶注他人
商標的行為
1、 復制、摹仿、翻譯他人馳名
商標申請注冊的行為(《
商標法》第十三條)。
2、 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搶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
商標的行為(《
商標法》第十五條)。
3、 搶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
商標(《
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后段)。
4、 其它以不正當手段搶注他人
商標的行為(《
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
(二)損害他人在先權利的惡意搶注行為
《
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前段規定申請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實際上是禁止惡意將他人具有商業價值的商號、外觀設計、作品、姓名、肖像等搶注為
商標。
(三)以獨占公共資源為目的的搶注行為
此類搶注行為的基本特征在于將本屬于公共資源的標記搶注為
商標,
商標注冊后妨礙他人的正當使用造成市場秩序混亂,或者使用時容易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產地或者特點等發生混淆。例如:
1、 將旅游景區名稱申請注冊于“旅游服務”項目上。(“天柱山”)
2、 將具有表示商品特點的產地名稱申請注冊于該商品上。(“日月潭”茶葉、“阿里山”茶葉、“慶嶺活魚”)
3、 將缺乏顯著特征的標記申請注冊為
商標。(“PDA”、“法律人”)
《
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申請注冊
商標缺乏顯著特征的,不予注冊;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申請注冊的
商標具有不良影響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外國
商標注冊法與我國的是有比較大的不同,搶注國外
商標是否侵權需要看該國是否與我國簽訂了
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協議或共同處于某一
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系統內,如果有那么該國注冊的
商標是合法的。具體情況可以咨詢專業律師進行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