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被行政
拘留單位怎么處分?根據《勞動
合同法》第39條規(guī)定,員工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
合同。根據有關規(guī)定,“被追究刑事責任”是指被法院判處刑罰的,包括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及緩刑、無期徒刑、死刑(死緩)等。一般員工被行政
拘留后單位是不能與員工解除勞動
合同或者其他處罰的,勞動
合同中有其他約定的除外。公務員行政
拘留其處分全在于該人所在的單位來處分,一般情況下,可能是警告,記過,以及開除。一般中國的公務員出現(xiàn)行政
拘留時,與其行政
拘留的事因有關,也與此人所在的工職單位有密切的關系。若是公職單位認為影響較大,不適合再擔任公務員一職的話,此單位則可能會申報開除。二、其他相關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
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因為行政
拘留其實是一種很常見的處罰結果,并且從法律的角度來看,行政
拘留是屬于還算輕的處罰結果,不是很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