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是一份姻緣的終點,是另一種生活的起點。如果
離婚是因為一方的過錯的話,那么這段婚姻的終結對另一方而言始終是一種傷害。對方對
離婚負有過錯,
離婚時能否向對方要求
離婚賠償?接下來,就讓我們為你做詳細解答。一、
離婚時能否向對方要求
離婚賠償
離婚時能要求
離婚賠償的只有無過錯方。無過錯一方在最終
離婚發生時請求有重大過錯導致家庭關系破裂的一方損害賠償的須同時具備四個構成要件,即違法行為、損害結果、主觀過錯、
離婚損害結果與行為人的違法行為必須具有因果關系。同時,我們也可以看出,無過錯一方提出
離婚損害賠償的前提:(一)必須是合法婚姻關系中的無過錯方;(二)必須是由于對方的過錯導致
離婚的;(三)必須是在提出
離婚時提出,即:
離婚才能提起賠償,賠償必須在
離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賠償不提
離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四)必須是針對合法婚姻關系中的過錯方。《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
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根據該條規定,無過錯方在
離婚時可以向過錯方請求
離婚賠償。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
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
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
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在
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
起訴訟;(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
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
離婚后一年內另行
起訴。二、
離婚賠償如何計算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28條的規定,《婚姻法》第46條所規定的
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物質損害賠償可以支付賠償金等方式承擔;精神損害賠償可以根據無過錯方的請求判令有過錯方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至于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的確定,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的規定,根據過錯程度、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所造成的后果、過錯方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確定。一般性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為1000元—3000元;嚴重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為3000元—5000元;侵害人侵害行為特別惡劣、受害人的傷害程度特別嚴重或社會影響特別大的,可根據實際需要,可能會比上述賠償要高一些。
離婚賠償只要滿足了《婚姻法》四十六條的規定就可以在
離婚訴訟中向對方提出,但
離婚賠償需要提交證據,沒有足夠的證據法院一般不會支持,此外賠償多少也是根據提交的證據來認定的。建議可以委托專業律師來提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