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管轄下列第一審
知識產權民事案件:1、訴訟標的金額為人民幣4000萬元以上的案件;2、在本省有重大影響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指定
管轄的案件#######################江蘇省各中級人民法院的
管轄范圍1、各市中級人民法院有權
管轄本轄區(qū)內除由基層人民法院
管轄及集中
管轄的下列第一審
知識產權民事案件: 鎮(zhèn)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自2007年9月10日起負責審理發(fā)生在鎮(zhèn)江市轄區(qū)內發(fā)生的、標的在4000萬元以下的下列
專利糾紛案件。(1)訴訟標的金額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不滿4000萬元的案件(蘇州、南京、無錫三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一審案件的訴訟標的為人民幣200萬元以上,不滿4000萬元);(2)在本轄區(qū)有重大影響的案件;(3)上級人民法院指定
管轄的案件。2、蘇州、南通、無錫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有權
管轄本轄區(qū)內的
專利糾紛案件,其他各市轄區(qū)內的
專利糾紛、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糾紛及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由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集中
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同意指定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部分
專利糾紛案件的批復(法[2003]140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同意指定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專利糾紛案件的批復 (法函[2005]61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同意指定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專利糾紛案件的批復(法函[2006]82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同意指定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專利糾紛案件的批復(法函[2007]22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同意指定江蘇省鎮(zhèn)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專利糾紛案件的批復 (法函【2007】71 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同意指定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專利糾紛案件的批復(法函[2008]號)
#######################江蘇省
管轄一般
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基層法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自2010年2月1日起,江蘇省一批基層人民法院具有一般
知識產權民事案件
管轄權。被授權的法院除
專利、植物新品種、馳名
商標、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四類產權糾紛案件不能審理外,其他
知識產權類案件都可以受理。法院名單及
管轄標準如下:1. 南京市:宣武區(qū)人民法院,鼓樓區(qū)人民法院,江寧區(qū)人民法院。2. 蘇州市:虎丘區(qū)人民法院,昆山市人民法院,太倉市人民法院,常熟市人民法院,工業(yè)園區(qū)人民法院。3. 無錫市:濱湖區(qū)人民法院,江陰市人民法院,宜興市人民法院。(注:上述三地的基層法院受理訴訟標的額在200萬元以下的第一審一般
知識產權民事案件。)4. 常州市:武進區(qū)人民法院,天寧區(qū)人民法院,常州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5. 鎮(zhèn)江市:鎮(zhèn)江經濟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6. 南通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注:上述三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訴訟標的額在100萬元以下的第一審一般
知識產權民事案件。)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印發(fā)《關于江蘇省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
知識產權案件級別
管轄的規(guī)定》的通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1995年7月26日頒布 蘇高法發(fā)[1995]12號 各市中級人民法院、各基層人民法院: 《關于江蘇省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
知識產權案件級別
管轄的規(guī)定》已經討論通過,現將其印發(fā),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省院
知識產權審判庭的設立,標志著我省
知識產權審判工作的一個新的起點。各級法院要認真重視
知識產權案件的審判工作,要進一步充實審判力量,有條件的中級法院可成立
知識產權審判庭,暫不具備條件的,可先設立
知識產權合議庭,以便集中審理
知識產權案件,保障該類案件得到及時、公正處理。 2.
知識產權訴訟具有較強的專業(yè)性、技術性、涉外性,涉及的知識面較寬,有的案件涉及到國際上較為敏感的問題。擔
知識產權案件審判工作的人員,既要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又要有深厚的理論知識。各級法院的領導要有長遠眼光,緊迫感,要舍得投入。要選配有較高政治業(yè)務素質的同志從事此項工作。對于所選配的人員,要組織他們學習,加強專業(yè)培訓,包括出國培訓。提高審判人員素質,確保
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水平。 3.各級人民法院要嚴格依照法律規(guī)定,及時受理符合條件的
知識產權案件。級別
管轄務必要
執(zhí)行本通知的規(guī)定。各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
知識產權案件,當事人
上訴的,自收到本通知起一律移送省高級人民法院
知識產權庭。省法院
知識產權審判庭審理由其依法受理的
知識產權案件,同時負責全省法院
知識產權案件審理的監(jiān)督指導工作。 4.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
知識產權案件時,要嚴格依照現行法律、法規(guī)以及我國參加的有關
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充分、及時、平等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要結合辦案,加強
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宣傳工作。同時要建立
知識產權大要案的報告制度,各級法院在受理
知識產權大要案時,要及時報告省院
知識產權庭。 以上通知請認真
執(zhí)行,在
執(zhí)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院
知識產權庭。聯系電話工025一3328511。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關于江蘇省各級人民法院 第一審
知識產權案件級別
管轄的規(guī)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
知識產權案件的審判實踐,現對我省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
知識產權案件級別
管轄作出如下規(guī)定: 一、基層人民法院
管轄訴訟爭議標的數額在30萬元(不含本數)人民市以下的技術開發(fā)
合同、技術咨詢
合同、技術服務
合同以及技術轉讓
合同糾紛案件。 二、中級人民法院
管轄下列第一審案件: (一)
專利權糾紛案件(該類案件由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專屬
管轄) 1.關于
專利申請公布后,
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fā)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的費用的糾紛案件; 2.關于
專利侵權的糾紛案件(包括假冒他人
專利尚未構成犯罪的案件); 3.關于轉讓
專利申請權,或者
專利權的
合同糾紛案件; 4.關于
專利申請權糾紛和
專利權歸屬糾紛案件,包括: (1)關于是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還是非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糾紛案件; (2)關于誰是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發(fā)明人或設計人的糾紛案件; (3)關于協作(合作)完成或者接受委托完成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誰有權申請
專利的糾紛案件; (4)
專利確權糾紛案件。 (二)
商標權糾紛案件 1.
商標侵權案件,包括非法使用他人注冊
商標、擅自制造或者銷售他人注冊
商標標識以及給他人的注冊
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引起的糾紛案件; 2.關于
商標轉讓和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糾紛案件。 (三)
著作權糾紛案件 1.
著作權糾紛及與其有關的權益糾紛案件; 2.計算機軟件
著作權糾紛案件。 (四)技術
合同糾紛案件 1.訴訟爭議標的數額在30萬元人民市以上300萬元(不含本數)人民幣以下的技術開發(fā)
合同、技術咨詢
合同、技術服務
合同以及技術轉讓
合同糾紛案件; 2.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有困難,報請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一審或者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其進行一審的技術
合同糾紛案件。 (五)反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 1.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璜的糾紛案件; 2.擅自使用他人企業(yè)名稱或者姓名的糾紛案件; 3.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認證標志、名優(yōu)標志及產地的糾紛案件; 4.侵犯商業(yè)秘密糾紛案件; 5.其他涉及
知識產權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 (六)侵犯發(fā)明權、發(fā)現權及其他科技成果的糾紛案件。 (七)涉外、涉港、澳、臺
知識產權糾紛案件。 三、高級人民法院
管轄下列第一審案件 (一)訴訟爭議標的數額在300萬元人民市以上的
知識產權案件; (二)本省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36條、37條、39條規(guī)定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
知識產權案件由
知識產權審判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