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公司解散的原因概括起來有:1、基于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5、人民法院依照股東請求判決公司解散。公司除因合并或者分立外,應當在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公司的清算義務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公司的董事、控股股東)逾期未能成立清算組的,申請人均可以向法院申請對公司進行強制清算。
?。ǘ╇m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由于清算工作往往不能給投資人帶來積極利益,因此,有時雖然公司成立了清算組并開始清算,但卻在清算中故意拖延,不積極開展清算業務,這也必將損害相關權利人的權益?;诠秸x的考慮,法律賦予利害關系人此種情況下享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清算的權利。
(三)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公司強制清算制度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公平清償公司債務、分配公司財產,維護債權人和股東利益。當公司自行清算中出現清算組違反法律規定,可能嚴重損害股東或債權人權益時,應當允許申請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清算。
什么人可以申請強制清算
(一)公司的債權人。根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公司解散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公司清算會涉及到公司財產的最終歸屬問題,這與債權人能否實現債權有直接利害關系,所以法律賦予債權人在公司應清算但未清算時,提起強制清算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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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釋二》第七條第三款規定:“具有本條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債權人未提起清算申請,公司股東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公司法》僅僅明確了債權人可以成為公司強制清算的申請主體,對其他主體(如公司股東等)是否也享有強制清算的申請權未作規定。事實上,在經濟生活中存在公司控股股東在公司解散后不進行清算,侵害其他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的情況,賦予公司股東申請強制清算的權利十分必要。為了與《
公司法》精神一致,也為了防止公司股東濫用強制清算申請權,浪費司法資源,《
公司法解釋二》對于股東申請公司強制清算作了一定的限制,只有在公司的債權人未申請法院強制清算的前提下,股東才能提出清算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