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傷司法鑒定的程序是什么?
一、輕傷司法鑒定的程序是什么?1、對公安機關在辦理治安、刑事案件中,當事人要求進行傷情鑒定的,辦案單位應及時開具法醫傷情鑒定委托書,當事人憑委托書到被委托的法醫鑒定機構進行鑒定。2、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應告知雙方當事人被委托的鑒定機構。3、按照《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對被委托的鑒定機構成員提出回避申請。傷者不在本地治療,可要求辦案單位變更委托鑒定機構,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個鑒定機構鑒定。4、辦案單位必須向雙方當事人公開鑒定的內容及結論。5、首次鑒定后,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如對鑒定結論表示異議,有權提出申請,由辦案單位委托法定鑒定機構復核或重新鑒定。辦案單位對當事人的申請應在十日內開具委托書,不得拒絕。6、如兩次鑒定的結論不同,辦案單位應按《刑事訴訟法》第120條規定,給當事人開具委托書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鑒定。二、輕司法鑒定的原則是什么?1、被委托的公安機關法醫鑒定機構對辦案單位的委托應予受理,不得無故拒絕,對沒有委托書的當事人,鑒定機構有權拒絕。2、法醫傷情鑒定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檢驗鑒定所根據資料要詳實可靠,要調閱原始病歷,客觀公正地做出是鑒定結論。3、法醫鑒定機構做出鑒定后,應向辦案單位公開鑒定書的結論、檢查結果、采納的醫院病歷記錄、依據的法律法規。4、當事人如對鑒定的結論、檢查結果、采納的醫院病歷記錄、依據的法律、法規有疑義,法醫鑒定人應當做出解釋。5、法醫鑒定人在接案后,應在十個工作日內將《法醫鑒定書》(除因功能性損傷需要有觀察傷情變化期限的)向辦案單位送出;疑難案件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將《法醫鑒定書》向辦案單位送出;如傷情復雜不易下結論,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向上級鑒定機構移送。綜上所述,公安機關偵辦打架斗毆案件,會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傷者進行司法鑒定。指定鑒定機構后,傷者應該到規定的時間內接受鑒定,專業機構組織專家檢查身體受傷情況,經過討論后出具鑒定書。對初次鑒定有異議的,傷者可以提出再次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