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
拘留暫緩
執行保證人條件一是被
拘留人依法申請了行政復議或者提起了行政訴訟。這是適用行政
拘留暫緩
執行的前提條件。如果被
拘留人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則不得適用行政
拘留暫緩
執行。同理,如果公安機關作出行政
拘留暫緩
執行的決定前,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復議決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經裁定不予受理行政訴訟的,對被
拘留人也不得適用行政
拘留暫緩
執行。二是被
拘留人提出了暫緩
執行行政
拘留的申請。行政
拘留暫緩
執行的申請,既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提出,也可以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提出,但都必須在行政
拘留處罰決定尚未
執行或者尚未
執行完畢前提出。因為如果行政
拘留決定已實際
執行完畢,就不存在適用行政
拘留暫緩
執行的問題了。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暫緩
執行行政
拘留的申請必須由被
拘留人親自提出,其近親屬及其他人均無權提出。三是公安機關認為對被
拘留人暫緩
執行行政
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這是適用行政
拘留暫緩
執行的關鍵條件。如果公安機關經審查認為,對被
拘留人暫緩
執行行政
拘留會發生社會危險的,則不能適用行政
拘留暫緩
執行。這里所稱的“不致發生社會危險”,主要是指暫緩
執行行政
拘留,被
拘留人不會逃跑、干擾和阻礙證人作證、串供、毀滅、偽造證據、再次實施違法犯罪等情形。四是被
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依法提出了符合法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照法定標準交納保證金的。這是適用行政
拘留暫緩
執行的擔保條件。近親屬,是指被
拘留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擔保人,是指以自己的人格和信譽擔保,并出具擔保書,保證被
拘留人在行政
拘留暫緩
執行期間不逃避行政
拘留處罰
執行的自然人。根據本法第108條規定,擔保人必須是與本案無牽連、享有政治權利且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的人。保證金,是指由被
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為了申請行政
拘留暫緩
執行而交納的保證被
拘留人不逃避行政
拘留處罰
執行的一定數量的金錢。根據本條規定,保證金必須按照每日行政
拘留200元的標準交納。這里所說的每日行政
拘留,是指在公安機關通知其交納保證金時尚未
執行的行政
拘留的時間,而不是指被
拘留人被依法決定行政
拘留的時間。如某人被決定行政
拘留10天,公安機關通知其交納保證金時,其已被
執行了3天,則其應當交納1400元保證金而不是2000元保證金。行政
拘留時一種
行政處罰的手段,我國對這類處罰具有較為嚴格的規定。相關的當事人如具備相應的條件,對相關當事人可以暫緩
執行相應的行政
拘留。符合我國的法律要求和相關的法律規定,按照相應的制度對這類人實施相應的
拘留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