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繼父母子女關系可解除的法定情形有哪些由于繼父母子女之間的關系在法律上的效力有所不同,因此這種關系是否能夠解除,應根據不同情況作不同的區分。可以解除繼父母子女關系的情形包括 :(一)沒有形成長期共同生活和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間僅存在姻親關系,在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的婚姻關系終止時,繼父母子女關系自然解除。(二)已經形成了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在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
離婚后,如果繼父母不同意繼續撫養未成年繼子女的,繼父母子女的關系解除,該子女由其生父母撫養。(三)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的生母或生父死亡或
離婚后,生父母中的另一方將未成年子女領回的,該繼子女與繼父或繼母的關系解除。(四)有長期共同生活或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惡化,雙方或繼父母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繼父母子女關系的,可準許解除。但解除關系后,對年老體弱、生活困難的繼父母, 成年的原繼子女仍應承擔贍養扶助的義務。除以上情形外, 即使繼父與生母或繼母與生父的婚姻關系終止,或者繼子女成年后另組家庭, 因長期共同生活而形成了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的關系都是不能自然解除的。一方如要求解除關系,必須通過訴訟的途徑,由人民法院視具體情況作出是否解除的調解或判決。二、解除繼父母子女關系的法律后果有哪些?(一)如果繼父母有長期撫養繼子女的前提條件下,繼子女有撫養其的義務。(二)如果沒有長期撫養則無。(三)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與繼父母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對繼父母的
遺產享有繼承權,因為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形成了法律上的擬制血親關系,繼子女也就能像婚生子女一樣繼承被繼承人的
遺產。(四)繼子女繼承繼父母的
遺產,不妨礙其繼承生父母的
遺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與繼父母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同時對繼父母和生父母都享有繼承權。繼父母子女關系的解除,相比養父母子女關系的解除,其實要更容易一些。因為這本身就是因為婚姻關系而形成,自然在婚姻關系解除的情況下,那么繼父母子女之間的關系,也就會隨之一并被解除。另外,要是有長期共同生活或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惡化,雙方或繼父母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繼父母子女關系的,可準許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