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繼承的
房產和夫妻共同財產有關系嗎?
1、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
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
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如果遺囑或贈與
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
房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婚姻法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范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
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
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哪些屬于婚內財產?
1、《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入
(3)
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
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2、《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則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
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3、《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
(1)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且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2)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4、《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認增值外,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5、《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所以嚴格的來說,并不一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所得的
房產就都是夫妻共同財產了。也許在當事人的遺囑當中,只寫的該套
房產留給自己的孩子,有如此明確的規定,自然就不應該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來處理了。沒有明確約定的,繼承所得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可以平等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