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一房二賣有什么特征 一、商品房一房二賣有什么特征
1、在前后兩個房屋買賣
合同中,房地產開發商存在
違約或欺詐,而第一買受人一般無過錯,第二買受人可能是被欺詐,也可能存在主觀惡意。
2、房地產一房二賣的行為必然導致買受人利益受損,一方買受人的債權得不到實現。
3、商品房的一房二賣的主體是特定的,即銷售方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房的一房二賣中,要出售房屋的是房地產開發商,而受讓方則可以是任何自然人、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組織。
4、商品房一房二賣中房地產開發商與不同買受人簽訂的兩個
合同中,標的是具有特定性的物,是以同一房屋為標的簽訂的兩個買賣
合同,同時存在兩個債權,但不能并存兩個物權,這才會引起房屋所有權的歸屬糾紛。
5、商品房的第二次買賣是在先買人簽訂買賣
合同之后,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之前發生的,如果先買人已經辦理了登記手續,也就依法取得了對房屋的所有權,房地產開發企業若又與他人簽訂房屋買賣
合同,不構成一房二賣。
二、商品房一房二賣有什么后果
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商品房一房二賣的行為對第一購房人構成了惡意
違約,對第二購房人則構成欺詐。它不但使得一方買房人的
合同不能得到履行,損害了購房者的合法利益,同時也違反了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加大了商品房交易的風險,嚴重地影響了市場秩序。誠實信用是我國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開發商的這種惡意
違約或欺詐行為是對整個社會誠信體系的建設的一種破壞。這種有意地對
合同的任意違背,會使得市場交易變得不安全起來,必將使
房產業受到影響,不利于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例如上海市某一房地產開發商與該地居民甲簽訂了房屋買賣
合同,約定到期辦理
房產證并付清余款,但是在約定期限到達日甲某發現該房地產開發商后來又與另一居民簽訂了房屋買賣
合同,由此居民甲和乙對該房屋產權歸屬產生糾紛。在這種情況下該房地產公司如果為居民乙辦理
房產證,對甲就構成惡意
違約,如果為甲辦理
房產證,則對居民乙則構成欺詐,不管房地產開發商作何選擇,都會使得一房購房者的利益受到侵害,對房屋交易安全產生懷疑,影響購房者對房地產市場的信任。
進行商品房一房二賣的,畢竟商品房只有一套,因此這種情況下,勢必有一個購房者最終是無法獲得房屋所有權的,不過此時自己的利益有可能受到損害,因此是可以根據簽訂的相關
合同,要求開發商承擔
違約責任的,同時還能要求對自己遭受的損失作出賠償。